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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章說明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規範內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安機關內務建設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建立規範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培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的優良作風和嚴明紀律,樹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隊伍的戰鬥力,保證公安機關圓滿完成為人民服務、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的任務。

第三條公安機關內務建設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和特點,堅持從嚴治警、依法治警,堅持高效務實、強化監督、註重基層的原則,培育公正廉潔、英勇善戰、無私無畏、雷厲風行的優良警風。

第二章宣誓

第四條誓詞是公安民警對自己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新雇用的警察必須宣誓。

第五條宣誓誓言

我發誓:我自願成為中國人民的警察。我承諾忠於中國* * *產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服從命令和指揮;嚴守紀律,保守秘密;秉公執法,清正廉潔;盡職盡責,不怕犧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願意投身於崇高的人民公安事業,為實現我的誓言而努力奮鬥!

第六條宣誓的基本要求

(壹)新錄用的警察,經初步培訓合格後,由所在單位或者培訓學校在上崗前進行宣誓。

(二)宣誓前,公安機關領導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人民警察的性質、宗旨、任務、紀律和作風教育。

(三)宣誓現場應懸掛警徽。

(四)參加宣誓的人員應當莊重嚴肅,著裝整潔,嚴格警察儀容。

第七條宣誓儀式的主要程序

(1)誓師大會開始。

(二)奏(唱)國歌。

(三)主持人致辭(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解釋宣誓的基本精神)。

(4)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舉至耳邊握拳,由事先指定的宣誓人在隊伍前逐句宣讀誓詞,其他人大聲重復)。

(5)宣誓人的代表發言。

(6)領導講話。

(七)奏(唱)警歌。

(8)誓師大會結束。

宣誓時,如果是結合授予、裝備進行的,應當先授予、裝備,再宣讀誓詞。

第三章內部關系

第八條公安幹警不論職務高低,政治上壹律平等,相互之間是同誌關系。

第九條公安警察按照行政職務和警銜形成上下級和同級關系。行政職務越高,行政職務越低,行政職務相當於同級。在不知道對方行政職務的情況下,警銜越高,警銜越低,同壹警銜是壹樣的。

第十條上級應當關心、愛護和嚴格管理下級。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在上級的領導下,同級應嚴格履行職責,積極配合,互相尊重和支持。

第十壹條上級有權對下級下達命令。命令壹般是逐級下達的,緊急情況下也可以越級下達。超越指定級別發布命令時,除特殊情況外,發布命令的上級應當通知被命令人的直接上級。

命令下達後,上級應及時檢查下級的執行情況;如情況有變,應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新命令。

第十二條下級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的命令,並及時向上級報告執行情況。如果下級認為命令不符合實際情況,可以提出建議,但在上級沒有改變命令的情況下,仍需堅決執行。

如執行中發生重大變化,原命令不能繼續執行,來不及或不可能請示匯報上級時,應根據上級的基本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果斷行動,堅決完成任務,事後迅速向上級報告。

下級必須堅決執行上級下達的命令。除發布命令的機關明確要求外,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直接上級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上。

第十三條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遇有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暴亂、騷亂和追捕逃犯等突發事件,在組織結構不明時,由行政職務高的公安民警負責指揮;難以區分行政職務高低時,由行政警銜高的公安民警負責指揮。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各警種、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協同作戰。

第四章警察紀律

第十五條著裝

公安民警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穿著警服,保持警容整潔。

(a)除非著裝不合適或沒有必要,否則在工作時間必須穿警服。

(二)警服應當搭配穿著,不同警服不得混用。

(3)縫制、佩戴胸章、警號、胸章、帽徽、領帶、臂章等。應當規範,不得佩戴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其他標誌。

(四)應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徽章、胸章、帽徽、領帶、臂章等。

第十六條出庭

(壹)公安民警應保持頭發整潔。除非特殊任務需要,不允許染有色頭發。男警察不允許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發除外)、剃光頭或留胡須,女警察不允許將辮子過肩。

(2)警察不得紋身、染指甲、留長指甲或濃妝艷抹。

第十七條行為

公安民警要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神清氣爽,姿態端正。

(壹)穿著警服或者執行公務,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風;不要在公共場所或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背著手、袖子、口袋、肩膀、胳膊、腰;不要嬉笑打鬧,大聲喧嘩;不要坐在或躺在地板上。

(二)不準飲酒、賭博和打架鬥毆;不參加宗教或迷信活動。

(3)兩名以上公安民警著裝徒步巡邏或外出時,應兩人壹行,三人壹列,端莊有序。

(四)外出時,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人民警察的聲譽。

第十八條禮儀

(壹)公安民警應當禮貌待人,語言文明,態度和藹。

(二)在慶典、集會等重大活動中升國旗時,穿著警服的警察應當立正,註意眼神,領導人應當舉手;沒有排隊的公安民警要註意了。奏(唱)國歌時,妳應該立正。

(三)會見或者會見上級黨政領導和公安機關領導時,穿著警服的警察應當舉手;當因為攜帶武器裝備或者執行任務不方便舉手時,可以註意壹下。

(四)與單位經常接觸的領導及其他同事見面或會見時,應互致問候。

(5)列隊的警察在行進中遇到領導人時,領導人應舉手示意,其他人員註意。

(六)公安民警交接崗位時應互相敬禮;不同單位的公安民警因公相互聯系時,應主動打招呼。

(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動中接觸外賓時,應主動問候。

(八)公安民警與非公安民警人員接觸時,應當主動打招呼;糾正違規行為時,要先敬禮。

(九)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進入居民住宅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說明目的。第五章每日制度

第十九條會議

(a)會議應力求簡潔和務實。

(二)派出所、警隊等基層作戰單位應實行每日例會制度,時間壹般不超過30分鐘,總結和部署有關工作。

(三)縣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召開壹次全體公安民警大會,領導總結匯報工作,表彰先進,布置任務。

第20條指示請求

(壹)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建立嚴格的報告制度,確保公安信息暢通。

(二)發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災害和事故、民警重大違法違紀、人員傷亡等情況,必須及時向上壹級公安機關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或拖延。

(3)下級公安機關必須定期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業務和隊伍建設的基本情況。

(四)上級公安機關必須認真研究下級公安機關的指示,並及時答復。

第二十壹條休假取消。

(壹)下級公安機關的主要領導離開本地區時,必須向上壹級領導請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請假的,要及時報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必須按級別請假並按時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離崗。

(三)執行特殊或緊急任務時,除非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請假。

(四)因特殊情況請假的人員經批準後,可以延長假期。未經批準,不準超越請假或請假後不歸。

(五)當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工作需要時,請假者應立即返回單位。

第二十二條工作交接

(壹)警察工作變動、離職(退休)、辭職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公職時,必須交出所負責的工作和所掌管的文件、資料、證件、武器、彈藥、裝備。交接工作應在我離職前完成。

(二)警察因故暫時離開崗位時,應向代理人說明工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證書

(壹)證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表現的專用證件和標誌,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制作和發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與實際身份不符的證件。

(三)公安幹警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證件,並主動出示,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四)證件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復印、轉借、抵押、贈送或者買賣。嚴禁將證件用於非警務活動或違法活動。

(五)公安民警工作單位、職務、警銜發生變化的,發證部門應當收回原證件,換發新證件。

(六)公安民警發現證件遺失、被盜(搶)或者嚴重損毀無法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向所屬公安機關報告,並予以補發。

第二十四條印章

(壹)各級公安機關印章的刻制,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批,並在指定地點刻制。禁止私刻公章。

(二)使用印章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認真登記,嚴格監督印章的使用。禁止以印章謀取私利或開空白信件。

(3)印章須由指定的人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掛失,並通知有關單位。

(四)已被核準作廢的印章,應登記造冊,交發證機關立即銷毀;停止使用印章的,應當移交發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文件的接收和保管。

各級公安機關的文件應指定專人收發和保管。收發文件要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嚴格執行保密規定。需要歸檔的文件,應當按照要求歸檔;不需要歸檔的文件,應指定專人登記銷毀。

第二十六條保密

公安民警必須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嚴守保密紀律,保守公共安全秘密。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嚴肅處理。

第六章群眾的接待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簡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眾。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和行政工作應當公開,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事項外,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其他現代信息傳播方式以及公告欄、牌匾或者印刷品告知群眾,為群眾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各警種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制定文明用語和禁忌,並嚴格遵循。

第三十條基層公安機關應當設立群眾接待室或者服務室,實行辦事、報警、報案、求助、咨詢接待和領導辦公制度。

第三十壹條公安民警在接待前來辦事、報警、報案、求助或者咨詢的群眾時,應當先打招呼、打招呼,然後認真熱情地接待。接收時要態度和藹,語言文明,認真接收。妳不應該以任何借口推脫、爭吵或玩弄態度。嚴禁冷硬橫放。

第三十二條公安民警應當熱情為求助的群眾提供必要的幫助,回答群眾提出的問題,及時妥善處理報警和群眾舉報。

各級公安機關警車臨時停放或行駛時,乘車的公安民警要隨時隨地接受群眾報警求助。

第七章值勤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待命制度,由領導幹部帶班,安排適當警力待命,配備相應裝備和交通工具,確保隨時執行各項應急任務。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和刑警、巡警、交警部門以及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應當設立值班室,建立值班待命制度。

第三十五條值班人員的職責

(壹)接待報警、報案、舉報、控告、自首或者其他原因來訪的來訪人員。

(二)發生案件、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立即向上級報告,並根據上級的指示或預案進行應急處理。

(三)及時妥善處理公文和電話。

(四)維護本單位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承擔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六條值班記錄

建立值班記錄制度,詳細記錄值班期間的重要事件及其處置情況。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問題或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有關人員的姓名和主要情況;

(二)向上級報告的時間、受理報告的人員姓名和答復的主要內容;

(三)上級指示的傳達、辦理和時間;

(四)負責經辦的單位和人員的姓名;

(五)值班人員姓名。

值班記錄應歸檔並妥善管理。

第三十七條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當值班人員因故被批準離開崗位時,應有人接替其位置。交接班時,下班人員應向接班人員說明工作情況,並履行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執勤人員在執勤準備前和執勤準備期間不得飲酒,執勤準備期間不得從事妨礙執勤準備秩序的娛樂活動。

第八章突發事件的處置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事先制定各種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集合和執行任務的聯系方式和要求,報上級批準,並組織必要的演練和訓練。

第四十條遇有下列緊急情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應急行動預案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並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壹)發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的;

(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三)發生重大涉外事件;

(四)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的;

(五)外國入侵、空襲;

(六)其他緊急任務。

第四十壹條公安民警接到執行緊急任務的命令後,應當迅速到達指定地點,服從統壹指揮和調遣。發現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報告,並迅速進入現場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詳細登記所屬民警的住址和聯系方式,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迅速調動警力。第九章設備管理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嚴格的裝備管理制度,加強裝備的日常管理,確保裝備始終處於良好狀態。

第四十四條設備維護

(1)使用的設備應定期維護。

(二)封存和離任人員遺留的設備,應當指定專人定期維護。

(三)發現設備損壞,應當及時報告,並根據損壞程度及時組織修復;單位不能修復的,應當按照上級要求組織送修或者就地修復。

第四十五條設備的保管

(壹)設置設備儲存室(庫)或專用儲存櫃,建立臺帳,由專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設備,做好防搶、防盜、防破壞、防火、防水、防潮工作。

(3)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交換、出借、贈送、出售或出租設備。

(四)設備交接、修理,嚴格手續,及時登記和統計。設備的損失和消耗應及時上報。

第四十六條公安幹警應當經過嚴格的佩帶和使用武器警械的訓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和《公安機關槍支管理和使用條例》。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定期開展裝備愛護、管理和使用的教育和檢查,增強公安民警愛護裝備的意識,掌握維護、保管、檢查和正確使用的方法。

第10章辦公室秩序和內部設置

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辦公秩序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保證整潔優美的辦公環境。

第四十九條辦公令

(1)嚴格的門衛制度。辦公人員應持相關證件進出辦公區域;需要攜帶物品外出時,應當出具攜帶物品證明;被批準臨時居住的人員,應當辦理臨時出入境證件。

(二)嚴格控制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辦公區域。確需進入辦公區域的,應嚴格辦理登記手續,檢查證件和隨身物品,經接待人員許可方可進入辦公區域,並督促其在限定時間內離開辦公區域。

(三)聘用臨時人員應進行審核登記,經審核無問題後方可聘用。

(四)公安民警工作時態度必須端正,不得斜倚、躺臥、盤腿、聊天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禁止攤販進入辦公區或者在辦公區旁邊擺攤設點。

(六)嚴禁將辦公區域內的場所出租給他人經營或娛樂。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辦公區和宿舍區應當分開,基層部門、所、隊辦公室和警察宿舍應當分開設置。除非特殊情況,不允許在宿舍工作或在辦公室逗留。

第五十壹條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縣公安局各派出所、責任區刑警中隊應當設置規格統壹、造型美觀、標誌明顯的燈箱或者門牌,便於群眾識別。

第五十二條內務設置

內務整理要整潔有序。辦公室的辦公用具、圖文的懸掛(張貼)、衣服鞋帽的擺放、警察宿舍的床上用品和洗滌用具的堆放應統壹整潔。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歷史陳列館和榮譽室,記載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發展的歷史。

第五十四條派出所和基層警察部隊應當建立小型文化室、小型健身房、沙士道、小型浴室和小型洗衣房,豐富警察的文化體育生活,保障他們的身體健康和個人衛生。

XI安全、國防和健康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重視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各項安全制度,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安全教育,增強民警的安全意識,正確處理隊伍內部問題,積極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領導在布置任務時,應當說明安全要求,並采取相應的保障措施。公安民警要時刻保持警惕,嚴格遵守各項安全制度。

(1)在執行拘留、逮捕等任務時,要精心設計方案,精心組織實施,防止人員被犯罪分子傷害或誤傷。

(二)執行訊問、羈押、押解等任務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防止脫逃、監獄暴動、警察襲警。

(3)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安全駕駛。

第五十八條發生安全事故,必須如實、及時向上級報告,查明原因,總結教訓,妥善處理。

第59條健康和福利

(壹)公安機關要經常對警察進行健康教育。

(二)公安機關應當每年組織壹次警察體檢;積極開展文體活動,增強體質,豐富民警業余文化生活。

第十二章警徽和警歌

第六十條警徽

(1)警徽是人民警察的標誌和象征。警察必須珍惜徽章,維護它的尊嚴。

(二)警徽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制作和使用。

第六十壹條警歌

(壹)警察歌曲是人民警察性質、宗旨和精神的體現。唱警歌可用於各級公安機關和公安院校的重要慶典、集會、檢閱等場合,維護和展示警權。

(二)不得在私人婚禮、葬禮、慶典、悼念活動、娛樂、商業活動以及其他不宜播放警察歌曲的場合播放警察歌曲。

(三)演奏(唱)警歌時,公安民警應肅穆站立。

第十三章閱讀警察

第六十二條閱警是地(市)級以上黨政機關領導和公安機關領導在重大節日、慶典、集會等重要場合對公安警察隊伍的檢閱。

第六十三條警務人員應當嚴格審批制度。縣級以下公安機關原則上不舉行警讀;特殊情況下確需舉行的,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地(市)級公安機關舉行閱警活動,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公安院校舉辦警讀,應報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十四條閱警的主要程序如下。

(a)警察指揮官向警察領導人報告。

(2)閱警領導宣布閱警開始。

(三)警察領導評議小組。

(4)宣讀公安領導講話。

(五)警備指揮員向警備隊長報告。

(6)閱警領導宣布閱警結束。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命令適用於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及其人民警察。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命令,情節輕微的,應給予批評教育並當場糾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機關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給予撤職、行政處分或者降低、取消警銜的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公安部6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條令》(試行)同時廢止。如果其他關於內部建設的規定與本法令不壹致,則以本法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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