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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來源於

法律分析: 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源自古羅馬。私法是與公法相對的壹種說法,他們是法律的壹種分類形式。目前對於私法和公法的劃分沒有明確的說明,主要贊成的應該是法律關系說,當調整主體是從屬關系,那麽是公法;如果是平等的民事關系,包括國家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從事民事行為(比如購買物品等),那麽調整這類法律關系的就是私法。總體而言,公法與私法分類的基本意義在於便於法律的適用,區分二者的實益在於,易於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應適用何種法律規定,應采用何種救濟方法或制裁手段, 以及案件應由何種性質的法院或審判庭受理,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和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妥善處理六個關系,準確把握知識產權審判的司法原則和政策 (二)關於保護私權與維護公***秩序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私權,但權利的行使又會涉及公***秩序問題,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必須妥善處理公法與私法的交叉調整關系。壹方面,知識產權審判要強化私權保護意識,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通過保護私權實現激勵創新的法律意圖。另壹方面,私權保護又必須服從法律為維護公***秩序所設定的強制性規範。特別是,凡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事項,均不應給予保護;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知識產權合同,均應認定其無效,以此實現公法管制目的,維護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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