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平競爭原則的要點
1,體現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
2.它既涉及成員的政府行為,也涉及成員的企業行為;
首先,保護公平競爭原則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傳統民法確立的市場自治規則不能完全解決微觀不公平和宏觀無效率、彌補市場缺陷、克服民法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局限性的過程中確立的。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和不公平競爭的加劇,市場主體之間的絕對自由競爭使公平競爭化為烏有,經濟關系已經超出了民法所能維護的秩序範圍。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壹種新的法律機制,最早是以民商法邊緣的特別法形式出現的,但從產生之初就以創造平等競爭條件、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為己任。
其次,保護公平競爭原則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之壹,也體現了經濟法的國家幹預和社會本位特征。國家幹預是保護公平競爭原則的最明顯特征。從本質上講,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經濟法有意識地確認和規範國家幹預市場以彌補民商法調整不足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