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律師您好,我想咨詢壹下?向陽律師解答:我國《刑法典》1997及其修正案關於法人犯罪的規定,內容龐大復雜,壹般定義為“單位犯罪”。然而,該立法並未涵蓋所有公司犯罪。從犯罪學角度分析法人犯罪,是完善法人犯罪立法和司法的壹個途徑。公司等法人犯罪包括經濟犯罪和超經濟犯罪,並有向經濟犯罪發展的趨勢。壹般來說,我們把法人犯罪分為兩種:法人經濟犯罪和法人超經濟犯罪。(1)法人經濟犯罪法人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經濟關系,壹般限於學界對經濟犯罪的認識。經濟犯罪應從犯罪的主觀非法獲利性和行為的客觀經濟關聯性來理解。刑法意義上的經濟犯罪,是指在經濟活動及相關活動中,以謀取某種非法經濟利益或避免損失為目的,侵犯社會主義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學意義上的經濟犯罪略寬,行為外延更豐富。基本特征包括:壹是主觀目的是謀取非法經濟利益或避免損失;第二,發生領域是經濟活動及相關活動;三是侵害經濟關系或經濟秩序。對於法人經濟犯罪,需要關註四種典型的犯罪形態。1,死罪死罪是指違反公司資本制度的犯罪。公司資本遵循資本確定、資本保持和資本不變三大基本原則,是維護公司市場聲譽、實現股東權益和保護債權人權利的重要制度保障。如果公司在資本籌集、經營和變更過程中濫用股東和社會公眾的信任,將嚴重損害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等都屬於死罪。我國公司法采用法定資本制,即實繳資本制。公司的註冊資本是公司經濟實力的標誌,也是公司信用可靠程度的標準。死罪的危害主要在於造成虛假出資,影響交易安全。壹般來說,死罪的刑法設計為結果犯,即要求有嚴重後果才能構成犯罪。需要註意的是,虛報註冊資本與虛假出資的區別在於是否真實出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與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的區別在於是否經過法定審批程序。欺詐發行雖然走了法律程序,但卻是通過欺詐手段獲得的。2.環境犯罪公司實施的環境犯罪集中體現在我國刑法第六章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本節規定的十多種犯罪基本可以由公司構成。環境犯罪破壞了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和生態環境,危及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環境犯罪的前提是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憲法、環保法、刑法都嚴禁破壞環境。在經濟發展中,我們應該杜絕為了吸引投資而忽視環境保護和生態破壞的短視行為。公司為了追求短期利益,傾向於降低成本和外部化,以生態環境破壞為代價獲取高額利潤,這也是環境刑法研究的重要課題。3.金融詐騙犯罪詐騙是相對於誠信而言的。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有其自身的邏輯,誠信是其倫理基礎。欺詐與市場經濟背道而馳。現代經濟理論重視經濟倫理建設,認為市場經濟作為人類經濟生活和行為的基本模式,具有內在的道德意義和價值尺度,道德考量不容忽視。正如艾倫·布坎南(Allen Buchanan)所指出的,根據市場是否符合正義的要求來評價市場正在成為壹種趨勢。欺詐消解了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如“安然事件”等壹系列財務欺詐事件引起了西方國家對企業誠信的重新思考和重視。中國正在建設的市場經濟更需要完善信用機制。公司欺詐表現在設立、經營和破產清算階段。表現為:(1)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騙取公司登記;(二)制作虛假的投標文件、認購書和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三)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或者社會公眾。(四)提供虛假會計報告;(五)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另立會計賬簿;(六)虛假登記清算時的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等壹下。以金融詐騙等法人詐騙犯罪為例。壹些“聰明”的公司偽造數據,虛報業績,使其股票在短時間內連續升值,但最終導致投資者損失慘重,市場信心嚴重挫傷。4.金融犯罪金融犯罪公司的金融犯罪主要規定在刑法第三章,即“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企業金融犯罪發生在金融管理過程中,與金融工具密切相關。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資本運營已經成為公司戰略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對於上市公司來說,能否成功地從資本市場籌集資金並經營或獲得金融機構的支持,是決定壹個上市公司競爭力的重要指標。資本市場的秩序需要金融法規來維護,違反金融法規,破壞金融秩序,造成嚴重危害的公司要受到刑事處罰。進壹步劃分金融犯罪,包括:金融詐騙、貨幣犯罪、外匯犯罪、存貸款犯罪、金融票證犯罪、證券犯罪等。我國現行刑法關於金融犯罪的規定無法應對現有的金融犯罪。以證券犯罪為例,上市公司再融資壹般是通過發行新股和配股。籌備階段虛構利潤和投資項目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按照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處罰;資金到位後,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募集資金投資方向、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占用募集資金,造成嚴重後果的。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但這兩種行為(或罪名)往往使中小投資者無法對其投資進行有效監督,最終導致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建議分別增設擅自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罪和占用上市公司資產罪,值得進壹步研究。資本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環境犯罪和金融犯罪是法人犯罪的四種典型形式。其他類型的法人犯罪,如侵犯知識產權、危害稅收征管、走私、擾亂市場秩序等,也可以在專門的空間討論。(二)法人超經濟犯罪法人超經濟犯罪壹般是指公司實施的超出經濟活動範圍的犯罪,需要與自然人假借公司名義實施的犯罪相區別。隨著公司對社會生活參與的擴大和深入,公司犯罪正從單純的經濟犯罪向超經濟犯罪發展,侵犯的對象將不再局限於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有學者認為,根據我國社會結構和社會變遷的實際情況,以及法人團體與整個社會矛盾的現實特點和變化趨勢,法人犯罪已經超出了經濟犯罪的範疇,需要進壹步用刑法來處理。這種理解是恰當的,符合法人犯罪的發展規律。隨著公司法實踐中對越權規則的否定,公司章程不再嚴格限制自己的經營範圍,公司實施行為的範圍必然越來越廣。法人犯罪很可能會發生在更多的非經濟領域。法人超經濟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第壹,侵犯的客體是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以外的社會關系;第二,主觀上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過失犯罪,不壹定是獲利動機;第三,發生領域不限於經濟領域。美國犯罪學曾將法人犯罪分為三類:針對員工的犯罪;針對消費者的犯罪;危害人類集體安全罪。這裏的法人犯罪不僅限於經濟犯罪,第壹、三類犯罪都是超經濟犯罪。法人超經濟犯罪包括內部超經濟犯罪和外部超經濟犯罪。內部超經濟犯罪是公司針對內部員工實施的犯罪,外部超經濟犯罪是公司針對外部公眾,包括消費者和利益相關者實施的犯罪。法人超經濟犯罪的意義在於比較刑事立法與刑事現實的差距,從而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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