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轉讓必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才能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
2.轉讓商標註冊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壹並轉讓;
3.商標轉讓人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的,必須經被許可人同意,方可轉讓給第三人;
4.公司註銷或者個人死亡,自註銷或者死亡之日起壹年內未辦理商標轉讓手續的,不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商標所有權自然消失;
5.申請中的商標也可以轉讓,但申請不成功,轉讓不成功;
6.商標轉讓雙方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自然人必須持有營業執照,否則不能申請;
7、商標轉讓無需公證。壹般情況下,建議公證;
8.商標轉讓不得中止。雙方申請的,不允許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並轉讓。
對容易引起混淆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