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說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是指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壹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下列收入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壹)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的利息收入;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需要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產品(服務)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的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