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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的公司股東不願意繼續支付。

公司虧損股東不願繼續出資的,公司可以要求該股東補足出資,也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可以要求未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足額繳納出資,並賠償因延遲出資造成的損失。如果股東拒不履行,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未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此外,出資瑕疵的股東還需要對公司章程規定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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