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註冊資金以後是能依法轉出的。但不得非法轉出。根據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後,公司可以將出資用於公司的生產經營等活動。但公司的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註冊後,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壹種欺詐性違法行為。抽逃出資包括抽逃註冊資本和抽逃股東出資。
(1)行為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系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占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後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後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註冊資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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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