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保密工作組織負責人
政黨領導有沒有結合業務把涉密工作提上到議事日程,及時的解決存在的問題有確定領導人員負責保密工作。根據實際需求,是否設立保密機構或者指定專人管理保密工作否對系統的保密工作進行了實際的監督或指導密機構和保密人員的職責和職責是否明確。
2、領導幹部的保密性
每壹個領導幹部沒有嚴格的遵守保密制度否知悉其主管業務工作的保密情況,在領導業務工作時是否要求保密否自願接受保密檢查和監督公設施和環境是否有保密條件。
3、保密宣傳教育
保密宣傳教育有沒有規劃的實施否與業務密切相關同特點的分類人員是否分層、集中過對保密的宣傳教育了解保密法律法規,並有能力將其運用到商業活動中。
4、保密要害部門(部位)
職位的責任有沒有確定下來,有沒有結合業務工作中設計到國家秘密的每壹個環節定制和落實的具體保密制度和防範措施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人員的配備是否符合保密要求密要害部門(部位)所處環境是否具備相應的保密條件,是否有必要的保密設備。
5、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
國家的秘密文件、資料以及其他物品的密級是否按照國家秘密的具體範圍和密級確定,並按照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產、交付、傳播、使用、復制、提取、保存和銷毀的管理是否有嚴格的程序和保密保證責國家秘密事項的提供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6、重大事件和項目的機密性
對涉及到國家秘密和外事的重大活動和項目,有沒有定制有操作性的保密規定沒有確定領導同誌負責保密工作沒有定制的機構或者人員執行保密規定,並負責與對外宣傳、交流有關的保密審查工作關人員是否具備必要的知識以及如何處理涉及保密事項的知識。
7、保密檢查內容
檢查涉及到國家秘密的單位和人員有沒有有效的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密工作部門和上級機關對本部門或者是本單位保密工作檢查之後,提出的改進意見和要求有沒有實行改進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