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內辭職要賠償培訓費用嗎
從法律上,除了下面的情形外,公司不得再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因此,員工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
1、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與員工約定服務期,而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就是在服務期內不幹辭職了,員工就要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2、公司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就需要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因此,在試用期內接受了培訓,之後又辭職的話,不屬於上面兩種情況之壹,所以不需要賠償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