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使用,這個觸犯了廣告法。
南都記者從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獲悉,近日,壹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因在廣告中宣傳“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蒞臨展位指導”並使用該領導照片,被罰款20萬。
新《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繼續禁止商業廣告“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其第(五)項繼續禁止商業廣告中有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情形。
該法第五十七條對違反此禁令發布廣告者設定了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等處罰。
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做商業促銷宣傳的通知》(工商廣字〔2007〕122號)。
公司宣傳需要用在職在世人員:
早就明令禁止企業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名義和形象進行任何形式的商業宣傳促銷活動,不得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包括已離職或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題詞,或利用特型演員以領導人形象推銷產品或者服務。
不管妳通過什麽形式,總之妳是商業廣告,受廣告法約束。廣告法規定不得使用行政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形象進行廣告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