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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股東打官司,抽逃出資糾紛管轄權爭議怎麽解決?

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雖然該法條以及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二條均未將“股東出資糾紛”包含在內,但是司法實務中的確有壹些法院仍然適用民訴法第二十六確定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對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15日針對股東出資糾紛管轄權異議壹案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轄終140號二審裁定書。該案基本案情是新裏程公司成立後在增加註冊資本時,其股東郭明星、張鵬與另壹股東國民信托之間簽訂了投資協議,約定了國民信托對新裏程公司進行增資。現郭明星、張鵬認為國民信托在對新裏程公司進行增資後又抽逃部分出資,故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第壹款起訴國民信托公司要求其向新裏程公司返還抽逃出資的本息。在該管轄權異議壹案中,壹審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股東出資糾紛,原則上以《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但應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該案中,郭明星、張鵬與國民信托出資的公司為新裏程公司,其住所地在陜西省結合該案的訴訟標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及地域管轄的規定,本案應當由陜西高院管轄。##股東出資,指公司的投資人或設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對公司出資的行為。股東出資的特征是將其出資的財產轉讓給公司所有,其法律特征是出資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方式履行出資。股東出資時,采取其他形式出資的,需要經過法律認可的評估等程序,以避免因出資瑕疵引發爭議。《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相關規定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出資協議履行地為基礎,但要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股東出資糾紛的表現很多:虛假出資糾紛、逾期出資糾紛、出資不足糾紛、抽逃出資糾紛等。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並、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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