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轉股的評估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債轉股債權的驗資 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債權轉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債權的基本情況,包括債權發生時間及原因、合同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合同標的、債權對應義務的履行情況; 債權的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 債權轉股權的完成情況,包括已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免除公司對應債務、公司相關會計處理; 債權轉股權依法須報經批準的,其批準的情況。
債轉股的工商登記變更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債權轉為股權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涉及公司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公司應當壹並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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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轉債開始轉股是利好還是利空:
債轉股不存在是利好或利空,債轉股是指行使可轉債的基本權利,可轉債數量有限,不會對股票造成太大影響,可轉債是上市公司融資的壹種方式,它既具有債券的屬性,又具有轉換為股票的權利,可轉債上市交易6個月後可以轉換為股票。 可轉債實行T+0交易,日內可以無限次交易,並且可轉債沒有漲跌幅限制(有臨時停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