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165號 轉讓企業產權不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收範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第二點:不征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2]420號 國稅函[2002]420號 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範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不征收增值稅。
第三點:如果涉及股權轉不征營業稅
財稅[2002]191號 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 現對股權轉讓的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壹)、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四點:如果轉讓在建項目需要納稅
財稅[2003]16號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於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
2.轉讓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
第五點:涉及契稅如何繳納?
財稅[2003]184號文件規定:
壹、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企業股權重組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三、企業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壹個企業,對其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四、企業分立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問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五、企業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註銷,並且買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六、企業關閉、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後,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幾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七、其他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壹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第五、六款所稱“妥善安置原企業職工”,是指國有、集體企業買受人或關閉、破產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承受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企業職工進行合理補償,並與被安置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勞動法》落買相關政策。
財稅[2006]41號文件規定財稅[2003]184號文件執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六、以出讓方式承受原改制企業劃撥用地的,不屬於184號文件規定的範圍,對承受人應征收契稅。
國稅函[2008]514號再次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進行解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壹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征收契稅。
第六點:企業所得稅方面
請查閱:國稅發[2000]118號、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由於該文件內容較多,請自行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