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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程序

公訴案件的流程壹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公訴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的審判階段。根據規定,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個月。

根據相關規定,提起公訴的條件是: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程序是: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案卷材料移送法院審理。審查起訴階段結束後,公訴機關應當及時將案卷移送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公訴案件包括哪些類型?

(壹)告知處理情況: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

3.虐待案件

4.挪用公款案

(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入侵房屋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件

5.遺棄案例

6.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

7.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偵查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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