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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對知識產權擔保的限制

法律分析:由於國際貿易中,貨物通常是銷往賣方以外的國家,特別是還有轉賣的情況,要求賣方了解所有國家有關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約對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進行了某些限制,主要表現在:地域限制。公約雖然規定了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但並未要求其出售的貨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壹個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對此《公約》第42條規定了限制標準:第壹,貨物使用地或轉售地國家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請求必須是依貨物使用地或轉售地國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規定貨物的最終使用地或轉賣地,則賣方對買方不承擔向不知明的轉賣地轉賣的知識產權的擔保義務。第二,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即第三人的請求必須是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沒有確定貨物的最終使用地或轉賣地,則賣方只對那些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提出的請求向買方負責。如果買方有壹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依公約的規定,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如果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主觀限制。公約在確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上還規定了時間的標準,依《公約》第42條第(2)款的規定,賣方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免除其知識產權擔保的義務:第壹,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第二,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於賣方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的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第三條 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海關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行使《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有關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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