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大家到政府辦事機關辦理涉外業務時經常會看到“第三方翻譯服務機構”的表述,比如各國駐華使領館對翻譯件的文件要求、學信網要求上傳第三方翻譯服務機構出具的英文成績單、國內司法機構要求外籍護照必須附第三方翻譯機構的中文翻譯件等等。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所謂的第三方機構是以甲乙雙方之外而言的。比如外國人在司法機關辦理事情,需要提交個人身份證明—護照,這裏的甲乙雙方就是外籍人士和政府司法機構,國內政府執法機關為保證涉外文件的公平公正性,會要求提交的護照翻譯件,不得由私人翻譯,必須是有資質的第三方翻譯服務機構,並加蓋翻譯機構翻譯專用章。
需要註意的是第三方翻譯服務機構必須是有資質的正規翻譯服務機構,國內翻譯行業起步較晚,翻譯服務機構的資質不需要單獨的機構進行授予,翻譯機構的資質在工商申請時就被授予,即擁有國家工商總局統壹社會信用編碼的工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內包含“翻譯服務”類目。此時只能說明該機構擁有可以提供翻譯服務的資質,但並不能代表該公司的主營業務是提供翻譯服務。
真正的以翻譯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翻譯服務機構,不僅工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內包含“翻譯服務”字樣,而且公司的名稱中也包含“翻譯服務”字樣,英文名稱中包含“TRANSLATION”字樣,其他以“商務咨詢”“咨詢服務”為名稱的翻譯機構,都不屬於以翻譯服務為主營業務的正規翻譯機構。
其次,以翻譯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翻譯機構擁有健全的印章。翻譯行業不同於其他行業,作為知識轉化型行業,為了保證涉外資料原件與翻譯件的壹致性,各國使領館、公檢法、工商局、外匯管理局、稅務局、勞動局、教育局、公證處、婚姻登記處等國家機關單位辦理相關登記業務時需要有資質的翻譯機構蓋章證明。正規的有資質的翻譯機構擁有的印章有:中英文公章(圓形),公安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備案的13位編碼翻譯專用章(圓形)和涉外專用章(圓形)。加蓋翻譯機構印章是翻譯機構對翻譯件負責的體現,文件被國內外政府執法機關認可,具有壹定的權威性。
翻譯蓋章服務的核心是“翻譯”而不是“蓋章”。準確、完整的翻譯才是翻譯蓋章的基礎和核心價值。如果單純的只提供蓋章服務,在法律上是不合法、不規範的,如果因翻譯質量出現問題,翻譯機構不會承擔相應責任。正規的翻譯服務機構會對翻譯件進行準確翻譯,專業的校對老師進行審校,確認與原件內容無誤後才會加蓋翻譯公司印章。
涉外事項無小事,消費者在尋求第三方翻譯服務機構翻譯時,應該選擇有壹定翻譯實力,靠譜的翻譯機構進行合作。翻譯件應嚴格按照辦事機關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翻譯件,比如英屬聯邦制國家會要求提供的翻譯件文末附譯者聲明和譯員個人信息(包括譯員簽名、譯員所在單位地址及聯系方式、譯員證書編號、翻譯日期等);澳洲使領館要求提交的翻譯件需由NAATI三級筆譯資質及以上的譯員翻譯,並加蓋譯員藍色方形NAATI印章;國內政府執法機關會要求翻譯件必須由有資質的正規的翻譯機構翻譯,並附翻譯機構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以供審核翻譯資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