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標的額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0.3%,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證明其他經濟合同標的額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為1%,
3、證明用於職工公積金貸款的個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費100元。
4、證明用於組合貸款的個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費150元。
5、證明非財產性民事協議如贍養協議、扶養協議、變更撫養權協議等每件收費100元。
6、證明計劃生育協議等每件收費100元。
7、證明知青子女回滬委托監護協議等每件收費100元。
法律依據:《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壹)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三)證明民事協議;(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五)辦理證據保全、制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