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訴稱,其於2013年6月向申請了“壹種電動車控制系統及其操作方法”的發明專利,並於2016年5月獲得授權,該專利仍然有效。原告認為摩拜單車的車鎖控制系統的技術特征與原告享有的發明專利相同,請求法院認定摩拜單車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並賠償50萬元。
被告摩拜單車公司辯稱,被控侵權產品摩拜單車鎖控系統未侵犯涉案專利權,不構成侵權。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介紹,圍繞雙方的論點,本案的兩個爭議點是,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屬於專利保護範圍;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該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序言雖然命名為“壹種電動車控制系統”,但這是自行車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就能想到的。其次,將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摩拜單車的鎖控系統的相應結構進行對比,不構成等同。另外,雖然摩拜單車和涉案專利都有“報警”的功能,但實現這壹功能的技術路徑是不同的。
據此,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告摩拜單車的鎖控系統不屬於原告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不構成對涉案專利的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