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享有的法律認可的利益。構成可保利益有三個條件:(1)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法律認可的、可以主張的。非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視為可保利益。比如被盜財物投保了財產險,保險合同無效。(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和可實現的。只有投保人主觀上存在,而客觀現實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視為可保利益。確定的可保利益包括被保險人的現有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預期利益。現有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已經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如被保險人已經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獲得的知識產權;預期收益是指由於已有收益而在未來能夠獲得的收益(如出租房屋預期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預期獲得的修理費收入等。).(3)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不能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不能用貨幣補償的損失,不能視為可保利益。投保人對下列人員有保險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除上述人員以外的與申請人有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壹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我;
(2)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款規定以外的與申請人有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
(4)與被保險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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