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家安全法》第七章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和責任、國家安全制度、國家安全保障、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法律對國家安全有明確定義,即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重大國家利益相對處於無危險、無內外威脅的狀態,有能力保障持續安全的狀態。
法律還明確,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新法要求:
在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方面,新法要求國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發展自主可控的戰略性高技術和重要領域關鍵技術,加強知識產權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安全。
國家構建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增強網絡與信息安全防護能力,加強網絡與信息技術創新研發和應用,實現網絡與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國家建立了統壹領導、協調壹致、有序高效的國家安全危機管理控制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