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股東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如果不是因為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存在瑕疵或欺詐的情形,用以出資的知識產權、技術或其他非貨幣財產發生減值或失權的,不會對出資產生影響,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在協議中約定排除本條的適用。對於非貨幣財產價值的認定常常需要依賴評估報告,在出資時選擇經過各方股東均認可的評估公司,並充分考慮到未來市場的變化或其他客觀因素的變化而可能導致的公司資本的變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五條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