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作為民事訴訟的基本類型之壹,旨在確認特定法律關系的存在,從而消除當事人之間法律地位的不確定性。
最新確認的訴訟費用標準
我國沒有規定確認訴訟的訴訟費,但壹般是根據確認訴訟屬於下列哪種情況收取費用。
壹、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申請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繳納申請費,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三)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10000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每份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每份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索賠登記,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每件賠付1,000元。
所以我們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要區分我們提起的是什麽樣的案件。
法律客觀性: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
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
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