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股權制衡對代理成本的影響之前,我們引入“代理狀態”的概念,根據代理人是否由控股股東(包括相對控股股東)派出,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第壹種是弱代理狀態,即代理人來自控股股東內部;二是半強代理狀態,即代理人由控股股東間接派出,代理人與控股股東之間存在“密切”關系;三是強代理狀態,代理人不是控股股東直接或間接派出的,而是經理市場等競爭機制的結果。顯然,代理地位是決定代理成本的重要因素,而代理地位是由反映股東之間制衡關系的股權制衡程度決定的。股權制衡度主要反映了企業大股東之間的制衡程度。它是指少數大股東分享控制權,通過內部牽制,使任何壹個大股東都無法單獨控制企業的決策,從而達到相互監督、抑制掠奪的效果。在股權制衡度較低的股權結構中,企業壹般處於弱代理狀態,大股東對經理層的監督幾乎不受任何股東的幹涉,因此監督更有效,代理成本更低。但是,隨著股權制衡的逐步完善,其他大股東逐漸開始幹預大股東的行為,弱代理狀態逐漸向半強狀態轉變。為了協調大股東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他們必須付出代價。在股東能力壹定的前提下,他們投資管理人員的監督。當企業的股權制衡度較高時,大股東的決策權會勢均力敵,代理狀態也會轉變為強勢狀態。這種股權結構確實對抑制大股東對其他股東的掠奪有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忽視了對管理者的監督,更容易形成這種股權結構下管理者的超級控制,造成代理成本不斷上升。因此,假設股權制衡度與代理成本正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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