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觸及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股權眾籌的發展沖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界限的劃分,使得傳統的線下籌資活動轉換為線上,從而涉足傳統“公募”的領域。
2.存在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股權眾籌實際上就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如果富有成熟投資經驗的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著某種利益關系,融資人獲取大量的融資款項後便逃匿或者以投資失敗等借口不予給付約定的財產,跟投人將會受到欺詐。
3.股權眾籌平臺權利義務模糊。股權眾籌平臺除了居間功能之外還附有管理監督交易的職能,並且股權眾籌平臺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著不平等。因此,應當理清雙方關系並在雙方之間設定符合《公司法》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尊重融資者知識產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