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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區別與認定

法律分析:(壹)兩者的標的不同。承攬關系的合同標的表現為物化的勞動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即以提供勞動產生的勞動成果。而雇傭關系的合同標的是雇員按照雇主的指示、要求進行的勞務活動,勞務行為本身便是合同的標的。

(二)兩者雙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關系不同。在承攬關系中,由於承攬關系的標的是勞動成果,只要承攬人依約完成勞動成果即可,壹般不存在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勞動行為及過程進行幹涉的問題。而在雇傭關系中,雇員沒有自主工作的權利,雇主隨時可以改變雇員的工作內容;雇員的勞動行為及過程均處於雇主的監督之下,雇員在如何工作的問題上沒有自主權。也就是說,承攬關系的勞動行為及過程可以由承攬人自主支配,而雇傭關系的勞動行為及過程則由雇主安排。

(三)兩者要求的勞動技術含量不同。壹般說來,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勞動的技術含量較高,具有壹定的專業性。相對來說,雇傭關系中雇員勞動的技術含量低,壹般都是體力活。所以,當雇員出現缺額時,很容易找人替補。而承攬人則壹般不能找人替補。體現在勞動成果上,承攬人的勞動成果包含有壹定的知識產權,因而價格相對較高。而雇員的勞動成果,壹般都不包含知識產權,勞動成果的價格相對較低。

(四)兩者勞動條件的提供及勞動方式不同。看是否由壹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壹般來說不指定工作場所、不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不限定工作時間,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工作成果即可的則壹般為承攬關系。而在雇傭關系中,由雇主向雇員提供各種勞動條件,主要有勞動場所、勞動工具和相關的勞動資料等。

(五)兩者報酬支付方式不同。壹般來說承攬關系的支付方式是履行完畢後壹次性支付,或是雙方明確約定報酬的支付方式,對此雙方依約比較清晰,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自帶設備、技術及其他工本費等等。而雇傭關系報酬支付壹般有壹個相當較長的工資支付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有相當於該行業的比較固定的標準,報酬體現的是勞動力的價格。而且,承攬關系支付前還有個對承攬人勞動成果的質量進行驗收的過程。而雇傭關系,則不存在對勞動成果質量進行驗收。只要雇員進行了勞動,雇主壹般就要支付工資。

(六)兩者歸責原則不同。承攬關系中所生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承攬關系中定作人承擔的是違約責任和過錯責任;而雇傭關系中所產生的風險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雇主對雇員的人身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和替代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壹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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