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慧軍 郭慧錦 馬飛飛 於瑞洋
(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展研究中心)
摘 要 地質資料欠交現象長期存在,阻礙了地質工作成果的及時聚集和服務利用。本文依據近年來開展的地質資料匯交清理專項工作所取得的調查結果,有針對性地分析了目前資料欠交的主要原因。通過分析項目管理現狀、匯交人匯交意識、各方利益權衡、行政執法、條例條款的有效性等分別進行研究討論,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解決地質資料欠交的建議,為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提供了參考。
關鍵詞 資料欠交 轉送周期 項目管理 法制意識
0 引子
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和第二十條有關內容,地質資料匯交人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匯交地質資料,未依照條例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否則由匯交人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匯交期限、法律責任都很明確。
地質工作完成後,按期完成地質資料的匯交工作,從法律角度講,是匯交人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從保管利用角度上來講,是對庫藏量的充實,能使新成果盡快提供利用。及時完成地質資料的匯交工作,在這兩個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目前我國在地質資料匯交方面的法規也比較健全,資料館藏機構也運行較為穩定。相反,地質資料的欠交,已成為壹種普遍的現象,嚴重影響了地質資料資源匯聚和地質工作成果在更廣範圍內的利用。
1 地質資料欠交現狀
1.1 欠交的界定
目前,我國的地質資料匯交實行分級匯交管理,除需向全國地質資料館直接匯交的地質資料外,其余均需向相關省級地質資料館完成資料匯交。其中,省級行政區內形成的地質資料,應按期向省級館藏機構進行匯交,驗收合格後由省級館藏機構負責向全國地質資料館按期完成地質資料轉送工作。
根據現行的匯交制度,是地質工作結束後,資料匯交人未按期向資料館藏機構完成匯交的,即屬於地質資料欠交。
1.2 匯交現狀
地質資料的形成與地質工作的投入和產出應該是成正比的,具體體現在地質勘查經費投入的增加或減少;同時,地質資料的匯交數量也是對等的增加或減少,剔除單個項目經費增加和資料形成具有壹定的滯後性這些因素,至少從走勢上應該是相同的。但根據近 10 年來的地質勘查投入與資料接收數量這壹組對比數據(見表 1),卻發現,在地勘投入和工作項目的數量都明顯增加的情況下,地質資料匯交的數量沒有出現預期的增加(見圖 1,圖 2)。
表 1 2000-2010 年地質勘查投入與資料接收數量情況簡表
圖 1 2000 ~ 2010 年全國地質勘查總投入(非油氣)趨勢圖
圖 2 2000 ~ 2010 年全國地質資料館接收地質資料數量趨勢圖
2 欠交原因分析
針對以上欠交現狀推測,可能有兩個方面的原因:壹方面,可能是由於匯交人沒有按期執行有關法規完成匯交義務,造成多數資料不能及時完成匯交;另壹方面,作為政策的執行者,沒有很好地行使法律權力,依法處理,使問題得到很好的控制。自《條例》實施以來,從未在官方渠道有過哪個匯交人因不按時匯交資料而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2.1 匯交人未按期完成匯交的主要原因
匯交人不能按期完成匯交,根據調查,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2.1.1 項目管理問題
壹項地質工作從開始立項、設計、實施、完成、資料匯交是壹個完整有機的過程,既需要工作項目的實施者能有步驟地按照既定任務目標完成,也需要項目管理部門在實施過程中給予必要的管理和監督。項目管理是否到位,對於資料匯交同樣有極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明顯存在的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2.1.1.1 承擔單位轉嫁、虛掛
地質工作項目的下達承擔單位與實際實施單位不壹致,出現轉嫁、虛掛等現象。壹旦有這種現象發生,就會在資料匯交環節中有互相扯皮、推脫責任,給地質資料匯交造成困難。
2.1.1.2 不能按期結題
項目按照預定時間應完成的,但沒有完成;或是已完成的,在等待項目評審、審查的,部分項目拖延時間較長,影響了匯交人按期匯交資料。
2.1.1.3 項目信息延續性欠缺
工作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有可能會在項目設置、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方面作調整。但最初的任務和最終的任務之間是互相呼應的,不是單個個體各自存在,而且延續的過程信息也應該有所體現並很好地保留下來,才不至於最終在匯交地質資料時引起混亂。
2.1.1.4 資料管理與項目管理脫節
資料保管機構自身位置尷尬,對於項目信息基本壹無所知,也無權獲知,資料管理與項目管理之間的關系脫節嚴重,只能被動接收地質資料,疏漏成為難免。
2.1.1.5 重立項,輕成果
各項目承擔單位在開展項目立項、設計時投入的人力和精力都較為充足,此時的工作是“香餑餑”,當然做好設計工作會為項目工作的開展奠定紮實地基礎。但壹旦項目實施後,特別是接近尾聲時,項目人員流失明顯,到資料匯交階段基本沒有人力和物力的支持,資料匯交成為壹個“負擔”。項目預算缺乏資料匯交經費、人員保證不能自始至終,是出現這壹現象的主要原因。
2.1.2 地質資料的責、權、利
《條例》對於匯交人的匯交義務做了明確的規定,這是對匯交人責任的確認。地質資料的形成凝聚了地質工作者的勞動和智慧,工作成果是地勘單位的立足之本,這些屬性表明地質資料即使是公益成果也應該有“版權”訴求,並且在法律層面給予知識產權保護。目前的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和服務方式,過度強調匯交人義務,而基本忽視匯交人在地質資料方面的權和利,導致資料匯交人不願意積極主動去匯交資料,盡量延長地質資料在自己手裏的時間,盡可能維護自身利益。
2.1.3 匯交人法制意識待提高
根據壹年多工作調查發現,地質資料匯交人對於資料匯交的意識還有待加強,對地質資料匯交義務、法律責任、匯交要求、匯交流程、匯交期限等都缺乏了解,這與普法宣傳不到位有關,也與各位匯交人自身法制意識淡漠有關。
2.1.4 資料匯交、驗收中的問題
由於目前的地質工作正處於快速變革期,在內容表達、組織結構、載體形式等方面都出現不同程度的變化,這對資料驗收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學歷、專業、工作經歷都需要有壹定的基礎。而目前的資料驗收人員業務水平良莠不齊,個人理解也有所局限,對同壹個內容的理解出現不同的解釋,所以在驗收時也出現了不同的問題,造成驗收過程反復修改、拖延時間比較長,延緩了匯交和轉送周期。
這也與長期以來,各單位對於資料工作不重視有關。據了解,多數單位從事資料工作的人員在各單位都屬於低薪階層、低薪崗位,卻從事著大量機械而繁雜的工作,不能出成績,所做的工作業績在職稱評定、崗位晉級時不被承認,業內有句俗話:“驗收 1 萬份資料,不如寫 1 篇論文。”由此可見壹斑。在這樣的壹個環境下,對於驗收、匯交工作又能有怎樣的苛求?
2.2 執法力度待加強
根據《條例》,對於不能按期完成地質資料匯交的匯交人,要按照相關條款給予相應處罰,從而促進地質資料匯交。但目前的執法力度明顯不夠,地質資料欠交普遍存在,卻沒有壹個案例是針對未匯交地質資料的匯交人進行處罰的。迫切需要執法部門、執法人員提高法律意識,有法不依必然會形成執法不嚴,導致匯交人主動漠視匯交《條例》。地質資料是否按期匯交甚至是否匯交,都會打上大大的疑問。
3 對策及建議
3.1 修改完善規則
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建議有關部門組織人力對有關規則進行修訂,特別是關於資料匯交部分的內容,包括匯交時間、匯交義務的界定、權利的保證、利益分配等原則,要做進壹步明確劃分。法規的制定要多接“地氣”,盡量與現實情況符合,多壹些實際考慮,制定出符合目前或是今後壹段時期內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法規依據,成為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的唯壹準繩,讓所有的相關工作都在同壹個法制框架下執行。同時要做好普法宣傳工作,加強執法力度,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出現。
地質資料匯交要求、驗收要求也應作出調整。總體上,資料匯交要傾向地質資料的形成初始狀態,不應過多地為了更適於地質資料的保管而反向設置地質資料匯交與驗收要求,將檔案整理環節的任務前移到資料匯交人身上,增加匯交人的負擔。應簡化地質資料匯交制作要求,縮短地質資料匯交周期。
3.2 項目管理應延伸到資料管理
將地質資料管理與項目管理的銜接關系做有機連接,改變目前這種脫節的形式,提高項目管理的能力和方式,讓項目從立項到資料匯交成為壹個整體過程。
3.3 權衡利益,鼓勵匯交
研究更加平衡的地質資料收集、保管與利用間的利益權衡機制,既要強調匯交人的義務,也要突出匯交人投入在資料成果中的價值體現,切實保護好匯交人的利益。對於匯交工作突出的匯交人,要給予獎勵和支持,具體可以體現在如資料借閱利用時提高借閱權限等。
3.4 建立資料從業人員長效發展機制
建立地質資料驗收人員的準入機制,綜合考慮學歷、專業、工作經歷等條件,在經費預算和項目設置上給予資料人員壹些支持,做好資料日常工作的同時,還可以從事部分科學研究、項目編研、理論研究等工作,提升業務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逐步提高資料驗收人員的個人待遇和地位,讓每個資料員能快樂地、激情地、有創造力地工作。
4 結論
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在整個地質資料管理工作中處於重要的位置,是地質資料服務利用的基礎。對於地質資料欠交問題,要研究清楚並給予足夠的認識,對待問題應客觀、全面,不有意回避問題,更不能“諱疾忌醫”;提出切實有效的解決辦法,才會有助於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得到改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