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沒有急辭工的說法。
壹、關於辭職時間:
1、試用期內提前3天。
2、試用期過後的正式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如果與單位協商好的話,可以在協商好的時間內辭職。
二、勞動法中對辭職的規定: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有兩種形式:
1、賠償損失的方法,即約定由違約壹方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
2、約定違約金,采用這種方式應當註意根據職工壹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
另外,所謂違約,不是壹般性的違約,而是指比較嚴重的違約,造成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