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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老人再找老伴的法律問題

老年人婚姻受國家法律保護。我國婚姻法第五條、第三十條以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都明確規定任何人包括子女都不得對老年人的婚姻加以幹涉,否則要受到法律甚至刑法的追究。而且,子女對老年人再婚後,應盡的義務,也都有明確的規定。

老年人婚姻應註意的問題,是老年人財產保護和遺產的繼承,老年人應就再婚後的財產明確作出安排。子女也可以協助老年人作好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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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節錄)

第壹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七十五條 幹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占、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節錄)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壹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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