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土耳其向歐盟前身——歐洲經濟***同體提出成為聯系國的申請,並獲得批準。1987年4月,土耳其提出成為歐洲經濟***同體完全成員國的申請。1995年12月31日,歐洲經濟***同體和土耳其海關同盟正式形成,這也是歐***體與第三國建立的第壹個具有實質性意義的海關同盟。然而,土耳其的入盟之路並未因此而變得平坦。1996年7月,歐洲理事會都柏林會議要求土耳其在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框架內推動塞浦路斯問題的解決,並且強調土耳其應遵守最高人權標準。1997年12月,歐盟盧森堡峰會拒絕了土耳其的候選國申請,實際上等於拒絕了土耳其的入盟申請。
1999年12月,歐盟赫爾辛基峰會決定承認土耳其的候選國資格,土耳其開始享受候選國的入盟前戰略資助。赫爾辛基峰會由此成為歐盟與土耳其關系的分水嶺。2001年3月,歐盟部長理事會同意了歐盟—土耳其入盟夥伴關系,並制定出短期、中期計劃以保證土耳其符合入盟標準。土耳其政府也采取了大量的適應性措施,在經濟、政治、法律等領域進行了大規模的改革,以滿足歐盟標準。2001年10月3日,土耳其議會通過了包括部分廢除死刑、在公眾生活中允許使用除土耳其語外的其他語言等34條憲法修正案。2002年的塞維利亞峰會上,歐盟重申在土耳其執行歐盟的政治和經濟標準的情況下,將對其適用與其他候選國相同的入盟標準。事實上,從1995年到2003年,土耳其***對憲法進行了六次修改。但在2002年哥本哈根峰會上,歐盟15國同意了包括10個候選國在內的東擴計劃,卻單單拒絕與土確定其入盟談判日期。
2004年12月,歐盟明確了土耳其的入盟條件。2005年10月3日,歐盟各國在土耳其拒絕承認塞浦路斯***和國的問題上作出妥協,並開始與土耳其進行入盟談判。根據歐盟的規定,與候選國之間的入盟談判包括30多項內容,而且要由所有成員國認可。任何壹個成員國都可以否決土耳其的入盟資格。此後,雙方就工業和企業、財政管理和統計、跨歐洲網絡、消費者和健康、知識產權和公司法等問題進行了談判。針對壹些國家主張讓土耳其盡快加入歐盟的建議,克勞斯·澤格博斯說:“我反對給土耳其壹條加入歐盟的捷徑。土耳其的入盟談判必須是嚴肅的,但是如果談判的各項要求都能達成,土耳其就會被給予歐盟成員國資格。”
談判開啟後,土耳其以更加積極的姿態大步向前。作為歐洲的主要大國和歐盟的核心,德法兩國的態度對土耳其加入歐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土耳其也壹直在爭取德法兩國的支持。然而,德法兩國政府都公開表示,他們不希望土耳其成為歐盟成員,而是希望與之建立“特殊夥伴關系”。“雖然,默克爾和薩科奇為人都很靈活,但他們各自所在的政黨和社會的多數派的變化,必然會影響到他們在這壹問題上的立場。但是,他們都不願意在阻礙土耳其加入歐盟的問題上處於風口浪尖。”克勞斯·澤格博斯說。
哥本哈根標準,還是亨廷頓標準?
談到土耳其加入歐盟,就不能不談哥本哈根標準。1993年6月,對於歐盟即將開始的第五次擴大,在歐洲理事會哥本哈根會議上,采取了決定性的步驟。它所定義的成員資格標準,通常被稱為“哥本哈根標準”,即候選國必須獲得:具有穩定的機構來保障民主、法治、人權,保護和尊重少數民族;壹個運作良好的市場經濟,以及應對歐盟內部競爭壓力和市場力量,有能力承擔成員包括堅持政治、經濟與貨幣聯盟的目標的義務。1995年12月召開的歐洲理事會馬德裏會議上,歐盟對入盟標準做了進壹步的規定:候選國必須主動創造條件,進行國家行政結構的調整。同樣重要的是,要將歐洲***同體的立法轉到國家的立法中;更為重要的是,立法要通過適當的行政和司法結構得到有效落實,並強調,這是壹個由歐盟成員國所要求的相互信任的前提。“在壹般意義上說,每壹個歐洲國家或者是與歐洲近鄰的國家,如果能夠達到哥本哈根標準,就應該被嚴格地認為是壹個歐盟成員國。”克勞斯·澤格博斯說。
土耳其加入歐盟的決心不可謂不堅決,近年來,采取的各方面調整措施也不可謂不積極。但土耳其越是積極,越是在向“哥本哈根標準”靠近,反對土耳其加入歐盟的聲音似乎開始偏離“哥本哈根標準”。“那些反對土耳其獲得歐盟成員國資格的國家,他們反對的原因是基於其國內政策的考慮,這種做法是非常可悲的。或者他們反對的原因是基於文化的原因,比如,土耳其是壹個‘伊斯蘭社會’。這似乎不是壹個合理的反對的理由,因為文化並不是‘根本哈根標準’的壹部分。”克勞斯·澤格博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