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檢索是壹項實踐性很強的活動,它要求我們善於思考,並通過經常性的實踐,逐步掌握文獻檢索的規律,從而迅速、準確地獲得所需文獻。壹般來說,文獻檢索可分為以下步驟:
(1)明確查找目的與要求。
(2)選擇檢索工具
(3)確定檢索途徑和方法
(4)根據文獻線索,查閱原始文獻 從字面上講,“專利”即是指專有的利益和權利。
專利(patent)壹詞來源於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後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英語“Patent”壹詞包括了“壟斷”和“公開”兩個方面的意思,與現代法律意義上的專利基本特征是吻合的。
專利的分析概述:
專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據實證統計分析,專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但如此巨大的信息資源遠未被人們充分地加以利用。事實上,對企業組織而言,專利是企業的競爭者之間惟壹不得不向公眾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會透露的某些關鍵信息的地方。因此,企業競爭情報的分析者,通過細致、嚴密、綜合、相關的分析,可以從專利文獻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眾的專利資料為本企業所用,從而實現其特有的經濟價值。
在我國,專利的含義有兩種:
1、口語中的使用,僅僅指的是獨占。例如“這不是妳的專利”;
2、知識產權中的三重意思,比較容易混淆。
第壹:專利權的簡稱,指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壹定時期內授予發明創造者或者其權利繼受者獨占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裏強調的是權利。專利權是壹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征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
第二:指受到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即專利技術,是受國家認可並在公開的基礎上進行法律保護的專有技術。“專利”在這裏具體指的是技術方法——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技術或者方案。(所謂專有技術,是享有專有權的技術,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專利技術和技術秘密。某些不屬於專利和技術秘密的專業技術,只有在某些技術服務合同中才有意義。)專利是受法律規範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壹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該國內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並需要定時繳納年費來維持這種國家的保護狀態。
第三:指專利局頒發的確認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的專利證書或指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指的是具體的物質文件。
需要註意的是,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會把“專利”和“專利申請”兩個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專利申請尚未授權的時候即聲稱自己有專利。其實,專利申請在獲得授權前,只能稱為專利申請,如果其能最終獲得授權,則可以稱為專利並對其所請求保護的技術範圍擁有獨占實施權,如果其最終未能獲得專利授權,則永遠沒有成為專利的機會了,也就是說,他雖然遞交了專利申請,但並未就其所請求保護的技術範圍獲得獨占實施權。很明顯,這兩個概念所代表的兩種結果之間的差距是巨大的。
這裏,專利前兩個意思雖然意義不同,但都是無形的,第三個意思才是指有形的物質。“專利”這個詞語可以僅僅指其中壹個意思,或者包含兩個以上的意思,具體情況必須聯系上下文來看。對“專利”這壹概念,生活中人們壹般籠統地認為:它是由專利機構依據發明申請所頒發的壹種文件,由這種文件敘述發明的內容,並且產生壹種法律狀態,即該獲得專利的發明在壹般情況下只有得到專利所有人的許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等)。
由於專利涉及到赤裸裸的利益,世界各國專利相關的知識、法律和規定相當地多而且細致甚至於各不相同,要了解各個細節可通過查詢相關具體法律、條文或者國際條約,另外請見參考資料。
值得註意的是,專利的兩個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獨占”與“公開”,以“公開”換取“獨占”是專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這分別代表了權利與義務的兩面。“獨占”是指法律授予技術發明人在壹段時間內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公開”是指技術發明人作為對法律授予其獨占權的回報而將其技術公之於眾,使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正常渠道獲得有關專利信息。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的有關統計資料表明,全世界每年90%—95%的發明創造成果都可以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其中約有70%的發明成果從未在其他非專利文獻上發表過,科研工作中經常查閱專利文獻,不僅可以提高科研項目的研究起點和水平,而且還可以節約60%左右的研究時間和40%左右的研究經費。
專利的含義
專利是受法律規範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壹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權是壹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征得專利權人的同意或許可。
壹個國家依照其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的管轄的範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如果壹項發明創造只在我國取得專利權,那麽專利權人只在我國享有獨占權或專有權。
專利權的法律保護具有時間性,中國的發明專利權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patent)壹詞來源於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對“專利”這壹概念,目前尚無統壹的定義,其中較為人們接受並被我國專利教科書所普遍采用的壹種說法是: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它是由專利機構依據發明申請所頒發的壹種文件。這種文件敘述發明的內容,並且產生壹種法律狀態,即該獲得專利的發明在壹般情況下只有得到專利所有人的許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等),專利的保護有時間和地域的限制。我國專利法將專利分為三種,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專利號壹定是ZL開頭
專利的兩個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獨占”與“公開”,以“公開”換取“獨占”是專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這分別代表了權利與義務的兩面。“獨占”是指法律授予技術發明人在壹段時間內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公開”是指技術發明人作為對法律授予其獨占權的回報而將其技術公之於眾人,使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正常的渠道獲得有關專利技術的信息。
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的有關統計資料表明,全世界每年90%—95%的發明創造成果都可以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其中約有70%的發明成果從未在其他非專利文獻上發表過,科研工作中經常查閱專利文獻,不僅可以提高科研項目的研究起點和水平,而且還可以節約60%左右的研究時間和40%左右的研究經費。我國專利的種類 1、發明專利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制造的各種新制品,包括有壹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制成各種產品的方法。發明專利並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於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壹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壹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2、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壹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壹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範圍較笮,它只保護有壹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註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壹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3、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有著明顯的區別,外觀設計註重的是設計人對壹項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於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能夠為產業上所應用的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兩者的目的卻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於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而後者的目的在於使具有形態的產品能夠解決某壹技術問題。例如壹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那麽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麽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專利的特點 專利屬於知識產權的壹部分,是壹種無形的財產,具有與其他財產不同的特點。
(1)排他性。它是指同壹發明在壹定的區域範圍內,其他任何人未經許可都不能對其進行制造、使用和銷售等,否則屬於侵權行為。專利實際上並不具有嚴格的獨占性。
(2)區域性。區域性是指專利權是壹種有區域範圍限制的權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轄區域內有效。除了在有些情況下,依據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以及個別國家承認另壹國批準的專利權有效以外,技術發明在哪個國家申請專利,就由哪個國家授予專利權,而且只在專利授予國的範圍內有效,而對其他國家則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其他國家不承擔任何保護義務。但是,同壹發明可以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申請專利,獲得批準後其發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請國獲得法律保護。
(3)時間性。時間性是指專利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才有效。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限結束以後,專利權人所享有的專利權便自動喪失,壹般不能續展。發明便隨著保護期限的結束而成為社會公有的財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該發明來創造產品。專利受法律保護的期限的長短由有關國家的專利法或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目前世界各國的專利法對專利的保護期限規定不壹。(知識產權協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專利“保護的有效期應不少於自提交申請之日起的第二十年年終”。
(4)實施性。除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都要求專利權人必須在壹定期限內,在給予保護的國家內實施其專利權,即利用專利技術制造產品或轉讓其專利。
專利實際上就是個人或企業與國家簽訂的壹個特殊的合同,個人和企業的代價是公開技術,國家的代價是允許壹定時間的壟斷經營權利。
(5)獨占性。獨占性是指指專利權人依法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排他性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