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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和我丈夫的離婚財產。

誰提出離婚不重要,重要的是妳要分的財產是不是婚內財產,尤其是妳手裏有沒有證據。所謂夫妻* *共有財產,即工資和獎金(妳的收入和他的收入都是妳的,也就是說,即使他不工作,妳壹個人工作,妳也賺他壹半的錢)、生產經營所得(妳或他在經營中賺的所有錢)、知識產權所得、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歸屬於* * *。也就是說,從妳描述的信息來看,如果新蓋的房子是妳領證後蓋的,寫誰的名字都無所謂,都是妳們夫妻的財產。如果妳沒有證據證明他對妳有家暴,那就該每個人平分了。另外,他雖然拿了家裏所有的政府補貼,但是如果他存起來不花,婚後也算是他的財產,是夫妻壹樣的財產。妳現在能做的就是取證,證明妳家有多少動產和不動產,有多少是妳結婚後賺的?這基本上是夫妻財產相同。如果妳們兩個都可以協商,他幹凈的離家出走是沒問題的,不用管法律,但是如果他不願意給妳,妳就要打官司,所以壹切都要有證據。要想多加分,必須證明他在婚姻上犯了重大錯誤。比如妳說他打了妳,妳必須有家暴的證據。這方面取證非常困難。妳隨便去醫院是沒用的。妳只能在他打了妳之後及時報警去醫院檢查。這樣的證據只能被法院采納。另外,妳女兒和妳現在的老公沒有血緣關系,我覺得他也沒有辦理正式的收養手續。他沒有撫養妳女兒的義務,所以當初妳不可能讓他幫妳撫養孩子。現在離婚會讓法官對妳印象不好,盡量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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