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選項,考查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區分。(1)制造大炮的行為,危害性確實比制造槍支行為的危害性更大,舉輕以明重,可認為是當然解釋。(2)但是,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因此,需要判決該解釋方法是擴大解釋還是類推解釋。(3)“大炮”與“槍支”二者是不同類事物,系並列關系的範疇;“槍支”不能包容“大炮”。並列關系是類推,應認為是類推解釋,而不是擴大解釋。故而,將制造大炮的行為,認定為非法制造槍支罪,系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該行為應當認定為無罪。(4)當然,如果制造炮彈,可構成非法制造彈藥罪。(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槍支”的規定,也只列舉了各種槍支,沒有列舉大炮。
B選項,考查當然解釋以及“假藥”的含義。當然解釋是指以種屬、輕重比較為基礎的邏輯解釋。(1)壹般公眾認為“假藥”的通常含義(壹般文義)是指沒有藥效的藥。(2)但2017年修正的《刑法》第141條第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3)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藥品管理法》第98條第1款,雖不再將"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列為“假藥”。但仍規定有四類假藥:①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②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③變質的藥品;④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4)其中既包括無藥效的藥品,也包括部分有藥效的藥品,如第四類。此解釋結論超過了“假藥”的壹般文義(即沒有藥效的藥),但沒有超出“假藥”的最大含義(《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系擴大解釋,而不是當然解釋。(5)將生產、銷售、提供前述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的行為,認定為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C選項,考查縮小解釋的含義。(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項的規定,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中的“情報”,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2)此司法解釋屬縮小解釋,理由是:“情報”的壹般文義(日常生活含義)指“有價值的信息”,無論公開與否、內容為何(如日常生活中的購銷情報)。司法解釋將其中的“情報”解釋為“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其解釋結論小於其壹般文義,故屬縮小解釋。
D選項,考查解釋方法的位階關系。(1)所有刑法解釋,應先從文義解釋開始;但在位階上,並非都以文義解釋優先,文義解釋(禁止類推)與目的解釋都具有決定性。(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刑法》第213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也就是說,既包括完全相同的商標,也包括極其近似的商標,這屬擴大解釋,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