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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音樂傳播的法律,有關知識產權的。

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解釋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壹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還可參考/newshtmt.html?id=5269&newsType=82知識產權案件熱點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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