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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知識產權商標權的問題

首先,企業字號和企業商標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企業字號顯著部分不能單獨、突出使用,企業字號保護範圍受到最前面行政區域範圍的限制。

其次,商標權利受到全國地域範圍的保護,商標也是保護註冊在先原則的,不過商標權利也不能侵犯其他在先存在的權利。

最後,作為商標代理人,我認為就本案而言:

壹,北京寶馬把“寶馬”壹詞作為企業字號的顯著部分早於92年就進行了工商登記,那麽在北京的區域範圍內,北京寶馬全稱的企業字號受到保護。但是根據我的查詢,北京寶馬公司並沒有就其“寶馬”壹詞作為商標進行註冊。那麽,北京寶馬公司如果想用“寶馬”兩字,只能是結合他公司的全稱,享受字號權。字號權確實是在先權利的壹種。

二,德國寶馬將“寶馬”壹詞作為商標分別在《商品與服務區分表》(全球通用,簡稱“尼斯分類”)中的12類(車輛運載器)和37類(修理 安裝服務)中註冊了。以下連接是商標檔案:

/trade/servlet?Search=SX_TIReg&RegNO=784348&IntCls=12&iYeCode=3

/trade/servlet?Search=SX_TIReg&RegNO=G921605&IntCls=12&iYeCode=58

/trade/servlet?Search=SX_TIReg&RegNO=768962&IntCls=37&iYeCode=0

既然商標局已經核準德國寶馬註冊“寶馬”成功,那麽德國寶馬在中國範圍之內確實享有把“寶馬”在12類及37類指定服務選項上唯壹使用的壟斷權利。但是北京寶馬已於德國寶馬存在在先的“寶馬”字號在先權利,故,我認為:

雖然德國寶馬取得“寶馬”在中國的商標權利,但是並不能因此對抗北京寶馬的在先字號權,所以德國寶馬在未許可北京寶馬使用其商標的期間內,只是北京寶馬不得擅自將“寶馬”兩字作為商標單獨、突出進行使用。但是,德國寶馬不得因為“寶馬”的商標權利對抗北京寶馬的在先字號權,意思就是,北京寶馬如若將“寶馬”壹詞放在自己的企業全稱中,作為企業字號使用,是合法有效的。

不過我們還應該註意到壹個問題,“寶馬”是不是世界知名品牌。我認為不壹定,“BMW”作為全球相關公眾能夠認可的品牌這無可非議,但是“寶馬”兩個中文字,其是否能夠和“BMW”在全球享有相同的知名度,這是不能確定的,所以,我也認為德國寶馬不能因為自己的商標權而要求撤銷北京寶馬的字號權。如若有壹天德國寶馬用自己實力將“寶馬”商標打造成為全球相關公眾認可的世界知名品牌,那要求撤銷北京寶馬的字號權還有可能。

從本案例中不難看出,為什麽我國在全球的知識產權界中是紅線國家,我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意識確實非常不強,假設北京寶馬在壹開始就將“寶馬”註冊,先保護後開發,那麽也就不存在德國寶馬要求撤銷權利壹說了。從“長虹”、“郫縣豆瓣”在國外被搶註到“娃達之爭”,中國企業確實應該重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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