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關於專利鑒定工作的探討專利技術鑒定報告

關於專利鑒定工作的探討專利技術鑒定報告

在我國進行實用新型專利或發明專利侵權訴訟,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是否與專利必要技術特征相同是判斷原告是否能夠勝訴的重要因素,但這壹判斷過程的技術性往往非常強,壹般情況下,法院承辦法官並不具有解決上述問題的能力。壹方面,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有賴於對專利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準確理解,其中涉及的技術術語,機械結構、電路設計,化學方程式等專業知識不可能為壹般法官所精通;另壹方面,對涉嫌侵權產品或方法的分析也同樣需要專業知識。某些專業性極強的工作不可能在法院完成。因此,法院對於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發明專利的糾紛案件,應當在作出裁決之前引入鑒定程序(下文所稱“鑒定”特指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發明專利的糾紛案件中的鑒定工作),以解決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是否與專利必要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這種技術性很強的問題。因此,在我國進行實用新型專利或發明專利侵權訴訟時需要專利鑒定工作,即需要專利鑒定中心的參與。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關於被控侵權的外觀設計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問題,較容易判斷,壹般不需要進行鑒定。

專利鑒定的法律依據

和工作程序

專利鑒定存在於我國專利訴訟中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①《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相關規定。

我國的專利執法職能,有相當大的部分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執行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職掌專利權取得基礎之申請及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職負責專利權效力疑義的復審及無效宣告業務。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工作。

民事訴訟程序是壹般權利救濟最通常的程序,專利權受侵害時,這也是壹個重要的救濟途徑,也是世界各國均存在的救濟方式。司法救濟中無論是訴前禁令的申請或是本案訴訟的程序,都需要鑒定中心出具鑒定報告以確認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了專利保護範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壹條規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指出司法鑒定的主體是鑒定人,並還應當理解為包括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單位。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專利鑒定工作遵循以下壹般程序進行。

1 人民法院委托專利鑒定中心,並將被控侵權物實物等證據移交給專利鑒定中心。專利鑒定中心由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同選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不能***同選定同壹家專利鑒定中心的前提下,依職權指定某壹家專利鑒定中心進行案件的專利鑒定工作。法院在辦理委托專利鑒定中心的手續時,應將案件中涉及技術鑒定的證據,如被控侵權物實物、專利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等材料移交給專利鑒定中心。

2 專利鑒定中心應盡快確定參加鑒定工作的技術專家,並向上述技術專家介紹相關案情。上述專家名單在選出之後,應當對訴訟雙方當事人保密。

3 專利鑒定中心盡快召開技術鑒定會進行鑒定,並撰寫出鑒定報告書提交給委托單位即人民法院。

專利鑒定中心的職責是受理專利鑒定申請後,運用科技知識和手段,依法解決涉及訴訟的專門性問題。專利鑒定工作,須運用科學技術原理,依靠技術設備,依靠鑒定人的專門技能和經驗對涉及訴訟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判斷,是具有科學性的活動。專利鑒定同時是具有法律性的活動,司法鑒定的各項活動的開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遵循專利侵權判定的基本原則,將請求鑒定的技術內容與所涉專利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征進行壹壹對應的比較,判斷兩者的技術特征及所構成的技術方案是否相同,等同或不同。然後專利鑒定中心出具正式的鑒定報告給委托方。綜上可知,專利鑒定工作是協助人民法院解決涉及訴訟的專門性問題,具有高度的專業性。

專利鑒定時限與鑒定專業問題

專利鑒定中心是否能高效率地完成專利鑒定工作,對於專利訴訟活動持續時間的長短將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專利鑒定中心是否能高質量地完成專利鑒定工作,即能否對專利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技術的技術特征進行準確分析,是專利訴訟活動中極其重要的工作。這就涉及到專利鑒定中心鑒定時限與鑒定專業的問題。

專利鑒定中心的職責雖然明確,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對於專利鑒定中心自受理鑒定申請到出具正式鑒定報告的鑒定時限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專利鑒定中心完成壹項專利鑒定工作的時間長短,完全由專利鑒定中心視案情具體情況而定。例如,武漢晶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日本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華陽電業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壹案的壹審時間耗時七年,主審該案件的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3年11月14日委托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華科知識產權鑒定中心就原告發明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與被告所使用技術方案的同異性進行技術鑒定。2005年1月27日,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華科知識產權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書。司法鑒定時間耗時壹年多。該案件證明,對於極其復雜的技術鑒定工作,專利鑒定中心需要更多的時間來完成人民法院所委托的專利鑒定工作。

眾所周知,受法院委托承辦鑒定工作的專利鑒定中心沒有完成鑒定報告之前,審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會作出民事判決的。但是,專利權是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成果在壹定年限內享有的專用權,專利權具有很大的商業價值,當訴訟歷經長時間的的專利鑒定過程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專利無效審查程序之後才取得判決時,對於訴訟雙方而言都有壞處。從原告方來看,專利權人因無法立刻取得勝訴判決,也就無法名正言順地將侵權者驅離市場,其專利技術原有的競爭優勢地位會急劇下降甚至喪失,導致專利權人的商業利益遭受巨大損失;從被告方觀之,被告也因不能立刻獲知到底有無侵權而無法盡早確定是否應停止相關行為。

專利鑒定中心的鑒定專業問題,涉及到以下問題;專利鑒定中心到底鑒定什麽?專利鑒定中心的鑒定工作是否有統壹的操作標準?專利鑒定中心的鑒定專家所擅長的專業是否與涉案技術領域對口?鑒定專家專業水平如何?專家的判斷依據是什麽?等等。專利鑒定中心的鑒定專業問題沒有解決好,將會造成鑒定報告質量低下等問題,或導致專利鑒定工作久拖不決,對原告與被告均將產生嚴重的影響。司法實踐中,專利鑒定中許多專業技術問題並沒有統壹的操作標準,這必將對專利鑒定中心的鑒定工作造成壹定的影響。例如,在判斷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是否與專利必要技術特征相同、等同或不同時,由於各位專家所掌握的專業知識的廣度與深度存在壹定差異,從而極有可能導致不同的專家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存在差異,這個問題需要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完善專利鑒定工作的建議

作為法庭證據之壹的司法鑒定報告,其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有效保障及司法公正與社會和諧。因此,司法鑒定中心的工作較其他科技行業機構的工作應有更嚴密的操作程序、更嚴謹的技術規範和更嚴格的質量保證要求。

因此我們建議,首先,我國有關部門應對專利鑒定中心的鑒定時限,包括專利鑒定中心作出是否受理專利鑒定工作的決定的時限和作出正式鑒定報告的時限,以及規範鑒定程序、統壹鑒定標準、保障專利訴訟中的程序正義等問題,作出符合國情的規定。其次,人民法院在專利訴訟中應落實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運用職權對安排專利鑒定工作或安排重新鑒定工作的步驟進行必要的規範,從而避免因原告與被告就專利鑒定中心的選擇未能達成壹致而造成鑒定工作久拖不決的後果。最後,建議有關部門健全有關制度,保障司法鑒定質量,包括組織開展好司法鑒定能力驗證活動,進壹步加強鑒定質量檢查及切實做好司法鑒定人才的儲備和利用工作,使司法鑒定工作依法走向規範化,程序化、制度化,並保證鑒定結論符合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

  • 上一篇:關於 同濟大學建築學在職研究生
  • 下一篇:廣西省有哪些市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