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的新聞還有很多,比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曾在管轄權異議裁定書中批評律師:
確實聽有的法官說過不喜歡律師利用管轄權異議,他們認為這是律師的套路,主要目的是要拖延訴訟時間。不僅是個別法官這麽想,有的法院還出臺了專門的意見,比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管轄權異議處理的若幹意見》,第壹段話就是這麽寫的:
“管轄權異議是民事訴訟法規定賦予 被告 的訴訟權利。由於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沒有對管轄權異議處理的程序、期限等問題作出進壹步明確規定, 管轄權異議逐漸成為壹些當事人用來拖延訴訟的手段。為有效制約濫用權利的現象, 規範對管轄權案件的處理,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精神,提出以下意見。”
關於這段話,有壹些疑問,比如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當事人可以提管轄權異議,這裏變成了被告;比如怎麽判斷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是行使權利還是“濫用權利”;比如法院應當保持中立,為了制約“濫用權利”而出臺這樣的意見是否合適?
但總體感覺,法官似乎不太喜歡當事人提管轄權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