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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條例》將於8月1日實施。

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本《規定》自1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的出臺旨在加強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信息服務的規範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人介紹,應用已成為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主要載體,在提供民生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少數應用被不法分子利用傳播暴力恐怖、淫穢色情、謠言等違法信息,有的還存在竊取隱私、惡意扣費、招搖撞騙等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引起了社會強烈反響。

《規定》明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者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

《規定》要求,未經用戶明確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記錄用戶日誌信息,並保存60日。

規定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互聯網應用程序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應用程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應用程序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同時,條例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積極運用應用程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要切實履行管理責任,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公眾監督,為網民提供安全、優質、便捷、實用的信息服務。

解讀鏈接: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出臺,是本著為民、便民、利民的宗旨,加強對APP信息服務的規範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條例》如何終結APP的“野蠻生長”?有哪些亮點,這些規定是如何“落地”的?圍繞這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與業內人士及相關專家展開了對話。

明確執法主體終結“九龍治水”

記者:前不久,我們調查發現有壹種所謂的遊戲APP,玩家用人民幣兌換代幣充值,“遊戲”無論輸贏都可以反向提取代幣,而遊戲運營商則從贏家的賬戶中抽取利潤。有專家認為,這類遊戲app已經在賭博了。事實上,在APP市場上,不僅有類似的賭博類APP,也有壹些涉及色情、暴力的APP。更有甚者,app成為壹些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此外,惡意扣費、竊取通信記錄、電話、短信、位置信息等隱私也可以說是APP的“罪狀”。

另壹方面,應用程序開發者頻繁遇到盜版和侵權問題。據網絡安全公司統計,壹個李悝jy背後有92個李鬼。

APP市場可以說是壹片混亂。正是因為這些現實問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出臺了《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加強對APP信息服務的規範管理,其中明確提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和執法”。

朱偉:實踐中,大量非法app湊數,用戶下載容易,卸載難。很明顯,被關閉的app都在背後偷偷跑流量。壹個簡單的手電筒app,可能成為用戶手中的“間諜”,竊取用戶信息,隨意發送商業廣告,更有甚者,倒賣這些信息。

這幾年國內的APP亂象太多了,幾百萬個APP監管難度太大,相關資質審查部門太復雜,只靠某個部門的專項管理,確實很難治理亂象。《管理規定》明確將各級網信辦作為執法監管主體,網信辦將協調各部門,統籌規劃,結束“九龍治水”的局面。無疑,這將是非常有效的。同時,對於APP運營者來說,“壹家婆家”比“七大姑八大姨”要好得多,這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運營者的制度成本,有利於APP市場的健康發展。

鄭寧:《管理條例》明確了監督、管理和執法的主體。《管理規定》第三條將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定義為APP的主管部門,對於解決該領域“九龍治水”局面具有積極意義。

實名登記制度是實現網絡法治的基礎。

記者:關於網信辦公布的《管理規定》,壹個焦點是“實名制”。從《管理規定》的具體規定來看,“實名登記制”既包括APP Store對上架產品的提供者信息的實名登記制審核,也包括APP提供者對註冊用戶的實名登記制。

實名制在互聯網領域並不是壹個新詞。之前的網絡管理也有涉及,應該是依法治理互聯網的壹個措施的延續。

朱偉:真實信息認證制度保護用戶權益。網絡實名登記制度是網絡經濟和法治發展的基礎。沒有實名登記制度破解虛擬,無異於虎取皮,達不到網絡治理的效果。

我國對於網絡實名登記制度的法律制度也有壹個發展過程,從回復實名登記制度到電信實名登記制度,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到中央網信辦的“十本賬”。實名登記制度發展至今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極大地遏制了網絡詐騙、色情吸毒、網絡侵權的出現。

APP新政將網絡實名註冊制度分為兩個層面:壹是要求APP提供者註冊用戶實名註冊制度;二是要求APP Store在實名登記系統中審核上架產品的供應商信息。APP提供者註冊信息實名制內容不單壹。用戶可以通過手機號碼或身份證等其他信息使用真實姓名。目前中國電信實名登記制度的執行情況還是比較樂觀的,大部分手機都有實名認證。當然,如果可能的話,APP運營者也可以通過與其他平臺合作來達到實名註冊制的效果,比如通過某個平臺賬號登錄,而其他平臺其實已經通過“十個賬號”等法律法規完成了實名註冊制,那麽不妨是壹個節約成本的好辦法。但如果實踐中那些合作平臺的相關實名信息是虛假的,那麽APP運營者和這些平臺也需要承擔民法和行政法的處罰。

APP store平臺對APP提供者真實信息的審核也很重要,這是雙向實名註冊制度的重要壹環。根據新政規定,這些實名登記制度將作為備案和建立信用體系的依據。

實名登記制度不是目的,而是依法治網、減少網絡侵權、維護網絡誠信、構建網絡誠信體系的基礎。APP運營者或平臺未履行實名登記制度程序的,除依據新政等行政法律承擔行政責任外,還應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及其司法解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對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用戶信息保護仍面臨困難。

記者:《管理規定》要求,APP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基於手機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對註冊用戶進行身份認證。同時要求“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明確說明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用戶同意”。

由此產生了壹個問題。APP提供者在對註冊用戶進行實名認證時,能否盡到信息安全保護義務?壹位購物APP開發者告訴我們,“政策的出發點是好的,是為了監管APP的亂象,但是實名登記制在實施過程中會遇到壹些困難和很大的挑戰。主流app壹般用微博、微信或QQ登錄。如果壹個app實現到位,而同類競爭對手沒有,這將導致實現者流失用戶。畢竟用戶會嫌麻煩,會選擇方便使用。實名登記制度是壹把雙刃劍,可能會增加隱私被泄露的風險”。

鄭寧:《行政法規》加強了對個人信息、隱私和知識產權的保護,吸收了全國人大常委會2012發布的《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的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三項原則。

朱偉:就APP新政的隱私保護來說,這些規定很具體:保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新政出臺後,用戶在使用APP時會面臨大量的選擇性指令,所以不要打擾,這將直接涉及到用戶自身權益的保護;打字侵犯隱私。新政對“打開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開始錄音”等功能做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關系到用戶的核心隱私,未經用戶事先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不要綁定不相關的程序。捆綁銷售原本是被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禁止的。然而在APP市場,技術的隱蔽性使得這些捆綁無法追蹤。新政規定,將脫掉隱蔽的外衣,把“真實”、“幹凈”的APP擺在我們面前。

但需要註意的是,部分初創企業要求的實名登記制度與法律法規要求的不同,因為企業對相關信息和登記信息的保護和保密程度令人擔憂,這是壹個隱患。《信息使用條例》仍然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2012號決定,要求“合法、正當、必要”。關於“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管理規定》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解釋。目前,個人身份信息和行為數據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共享範圍沒有限制。這也是《管理條例》實施中的壹個難題。

王斌:實名制後如何保證個人信息安全?如何解決實名認證導致的產品體驗下降?這些問題都需要企業認真思考,在執行規定、提高用戶留存率方面找到最佳解決方案。但壹旦真正實行實名登記制度,網絡詐騙、淫穢色情等問題就能得到極大遏制,網絡環境也會逐漸趨於理性。

加強APP市場自律機制

記者:在此次公布的《管理規定》中,也明確了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的四項管理責任,也明確規定了應用提供者與應用商店應當簽訂服務協議。這兩個規定應該是為了督促APP提供者和app store服務商加強自律。

鄭寧:《管理規定》明確了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對APP提供者的四項管理責任,明確了互聯網應用商店的平臺責任,有利於督促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

《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和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該規定旨在通過合同加強自律。

朱偉:APP新政明確了APP運營方與平臺的服務協議,將“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作為合同的主要組成部分。這是遏制內部協議推卸責任的主要手段。這些協議既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也是民事契約精神所體現的法治宣言和誠信宣言。結合之前北京市網信辦發布的APP自律公約精神,未來的APP開發監管仍主要需要自律,合同和平臺公約是自律的基礎,也是誠信的基石。

在APP平臺的責任中,新政將督促提供者“保護用戶信息”和“完成提供程序獲取和使用用戶信息的說明”呈現給用戶,作為平臺責任的重中之重。這也是中央把平臺定義為APP市場自律的處理方式。平臺與APP提供者的關系不是簡單的商業合作關系,而是通過社會責任的相互監督和促進關系。壹個完整的APP自律市場應該是壹個包括平臺、APP提供者、用戶和政府在內的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系統,在這個系統中,合同和公約成為誠信的基礎。尤其是在征信體系建立的今天,經營者的善惡都是自信信息的體現。未來“互聯網+”的商業競爭不僅需要技術和創新,更需要用戶和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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