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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家具協會章程

廣東省家具協會章程

——2010年12月23日第五屆大會第壹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4月1日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名稱:廣東省家具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廣東省家具協會。”,縮寫為“GDFA”。

第二條性質:本協會是社會經濟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本協會是由家具行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地方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家具行業組織。協會是為維護行業及其會員的合法利益而自願組織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本協會的口號是“攜手共創輝煌”,基本方針是“服務行業、服務會員、服務政府”。

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以及同行業的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和社會的關系,發揮促進公眾利益的作用;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規範會員行為,接受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或委托,對全省家具行業進行管理,促進同行業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和管理:廣東省民政廳;協會接受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活動區域:廣東省。

第六條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華西路92號麗華大廈1804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經營範圍。主要調查家具行業發展方向,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組織行業企業開展生產、經營、管理、科研、質量、設計、設計師評價,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期刊,開展行業調查、培訓、交流、咨詢、展覽等服務。詳情如下:

1.及時向會員宣傳黨和國家與本行業相關的方針政策。

2.調查、收集、整理行業基本情況,研究全省家具行業發展方向,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為政府職能部門和會員在制定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經濟立法等方面提供建議和咨詢服務。

3.推進名牌戰略實施,參與中國和廣東省名牌產品的培育、推薦和評價,參與國家免檢產品的推薦和評價,參與中國馳名商標和廣東省著名商標的推薦和評價,做好宣傳推廣工作。

4.推動特色區域經濟發展,相關部門審核方案,參與全國和廣東特色區域培育和評估,做好表彰、宣傳和推廣工作。

5.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參與廣東省產業創新R&D中心的論證、設立和驗收,做好宣傳推廣工作;促進各種形式的聯盟,協調行業內和行業間的技術進步。

6.建立行業信息網絡,編輯行業報刊、資料和網站,努力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標準、商品和出口、利用外資和技術引進等方面的信息,為會員提供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應用的咨詢服務。

7.宣傳和實施國家和國際標準,參與起草和制定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參加ISO9000質量認證、ISO14000環境認證、OMSAS18000職業健康安全認證;參與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

8.促進國內交流合作,組織省內外展覽、行業論壇和講座,參與專業市場的培育和推廣,協調國內貿易活動;推廣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與廣東省各市及全國各省市行業協會的交流與合作。

9、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技術交流、人員培訓、國際合作、出國考察、出國展覽;邀請國外企業或采購商來華參展、采購,為會員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提高經濟效益;促進與國外行業協會的交流與合作。

10,收集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幫助會員解決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以及全行業共同關註的問題;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並協調成員遵守。

11,促進設計水平的提升,開展設計培訓、設計沙龍、設計大賽、留學、設計師管理;推動會員企業自主創新,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和推廣工作,提升我省家具行業設計水平。

12.建立會員企業檔案,相關部門審核方案,開展資質等級評定,做好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專家參與會員企業發展戰略的研究和論證,指導和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綜合競爭力。

13.組織協調行業協會和會員企業參與國外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行動;參與行業反傾銷預警系統建設,及時提供相關信息;組織協調行業協會和會員企業對外國產品來華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申請和訴訟活動。

14,代表行業,接受涉及行業利益的政策、決策的論證和咨詢,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15,承擔政府職能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的工作。

16.開展其他有益於行業的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本協會會員是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均為單位會員。

1.單位會員:本省所有從事家具及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經濟組織,從事家具設計、科研、質檢、教育的企事業單位,本省地方協會;其中,地方協會辦理相關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後,其單位會員成為協會的單位會員;

2.名譽職務: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同意,可聘請有關領導和專家擔任協會名譽職務(如顧問、名譽會長等);為表彰協會歷屆會長(理事)對協會的貢獻,經理事會同意,可聘任為協會名譽會長。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支持廣東省家具協會章程;

2.有加入協會並申請入會的意願;

3.在本行業有壹定影響力,符合廣東省家具協會章程中的會員資格;

4、應持有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申請入會的程序:

1.申請人填寫入會申請表並加蓋公章後,正式向協會提交入會申請表原件,以及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經協會理事會同意;

3.繳納年度會員費;

4.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批會員資格並頒發廣東省家具協會會員證書。

第11條成員權利:

1.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6.可以同時加入其他社會團體。

第十二條成員的義務:

1,自覺遵守公司章程;

2.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3.按規定繳納會費;

4、維護協會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5.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6.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生產技術和企業管理方面的信息和先進經驗。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員費:

1,作為單位會員的會長、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2、作為本單位會員的常務理事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3、作為理事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

4、普通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5.監理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6.理事會聘請的具有榮譽職務的領導和專家免交稿費;

7.地方協會辦理相關手續後,負責繳納地方協會會費和地方協會所屬單位會費;

8.擔任常務理事、理事和會員單位的教育、科研、檢測機構,免繳費用。

第十四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和銅牌。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五條不遵守章程的會員,由協會進行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章程者,經股東大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六條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2.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董事、理事、監事,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3.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4.審議理事會關於成員除名的建議;

5.對協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6.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7、制定或修改本組織的章程、選舉辦法;

8.決定終止;

9.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會員大會至少每兩年召開壹次。如果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履行職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籌備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職代會的決議,並向職代會報告;

3.決定協會的具體工作和業務;

4.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6.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7.決定新申請人的會員資格和對會員的處分,提出會員除名的建議;

8.根據秘書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協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聘任和解聘名譽會長和顧問;

11.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董事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舉行。理事會的決議應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理事會應當對該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董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會人數超過50人時,可根據需要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執行理事,並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執行董事人數為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壹條第0、2、3、4、5、6、7、9款規定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規則和程序:

1.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會的具體方案;

2.將具體方案提交行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3.將通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4、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2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選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力;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和總裁不能在同壹個企業中產生。主席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在副總裁中設幾名執行總裁,協助總裁組織實施重大活動和應對突發事件。如有必要,執行主席可以中途更換。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壹條本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應為專職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策;

3.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

4.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和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5.提名各辦事處、代表處、實體專職人員的聘用,報行長批準;

6.處理協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和常設理事會的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2.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和執行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3、檢查社團的財務會計資料,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反映情況;

4.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有權向董事會提出問題和建議;

5.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金來源。

1,會員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協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協會應當及時、如實回答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監事的詢問。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和協會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壹條本協會的年度報告、會員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和清算,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協會應當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的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壹年度的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協會建立了重大活動報告制度:協會舉辦大型學術報告、研討會和展覽,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流,開展行業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和社會捐贈等。,並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區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職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撤銷議案:

1,完成了公司章程規定的目的;

2.成員大會決定解散;

3.協會分立或者合並;

4、無法按照章程的宗旨繼續工作。

第四十七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主管機關審批。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協會登記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協會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於2010年12月23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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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請描述壹下國際私法的起源。

    答:國際私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私法規範的表現形式。國際私法的淵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國內立法。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的主要來源。

    (1)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

    (2)沖突規範。

    ③國際民事訴訟規範。

    (2)國內先例。所謂先例,就是法院以前的壹個判決具有法律效力,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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