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全面推進全省標準化工作,鼓勵和支持企業、行業協會、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的研制和國內、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其活動,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WTO/TBT)應對和防護體系,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產業競爭力的決定》,經省政府同意,設立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範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全省從事技術標準研制,參與國內、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其活動,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WTO/TBT)應對和防護體系予以經費資助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標準研制”是指主導和協助制定(不含修訂)地方標準(不含農業類,下同)、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的工作和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科研工作(不含農業類,下同)。
本辦法所稱“參與國內、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其活動”是指承擔廣東省或國家、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承擔國家、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年會、學術研討會等工作和承擔省內標準化重大活動項目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WTO/TBT)應對和防護體系”是指建設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和防護體系,開展重要出口國家和地區技術性貿易壁壘研究以及進行技術性貿易壁壘通報評議工作等。
第四條 凡在廣東省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單位(企業、行業協會、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專項資助經費。
第二章 資助的條件、範圍和額度
第五條 申請專項資助經費的標準化工作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符合廣東的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並有利於促進全省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相關科技成果的標準化、產業化;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利於促進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增強廣東的核心競爭力;
(三)有利於促進廣東的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和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四)有利於提升廣東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五)有利於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節能降耗、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效率、加強環境保護、提升安全生產水平、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等;
(六)其他。
第六條 專項經費資助範圍:
(壹)技術標準的研制及科研項目。
1.主導或協助制定的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2.承擔的省級、國家級標準化科研項目。
(二)標準化活動的組織、管理。
1.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
2.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的工作;
3.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的工作;
4.承辦省、國家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的論壇、年會或學術研討會等;
5.承辦其他重大國家和國際標準化學術活動。
(三)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和防護體系。
(四)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過程中確需資助的其它項目。
第七條 技術標準研制及科研項目資助額度:
(壹)每主導制定壹項地方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
(二)每主導制定壹項行業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
(三)每主導制定壹項國家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不超過15萬元;
(四)每主導制定壹項國際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五)每承擔壹項省級標準化科研項目並取得成果的,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每承擔壹項國家標準化科研項目並取得成果的,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六)同壹單位在同壹年度享受的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度專項資金總額的10%。
多個單位同時參與制定同壹項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的,原則上只對參與程度最高的壹個單位予以資助。
第八條 參與國際標準的起草,並且其提案是唯壹被采納為國際標準核心內容的,為主導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參與國際標準起草,並且其提案被采納為國際標準重要內容的,為協助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所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並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為主導制定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的單位:
(壹)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的唯壹起草單位;
(二)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單位。
不符合上述兩款所列條件之壹的參與標準制定者視為協助制定單位。
第十條 標準化活動組織、管理項目資助額度:
(壹)對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壹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
(二)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的單位,壹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
(三)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的單位,壹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四)對牽頭承辦省、國家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的論壇、年會或重要學術研討會等重大標準化活動的單位,壹次性資助額度由省質監局會同省財政廳視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第十壹條 每年在專項資金中安排適當比例用於資助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和防護體系。
第十二條 對在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過程中確需資助的其它項目或活動,資助額度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由省質監局和省財政廳協商確定。
第三章 受理、審查
第十三條 省直有關部門、中央在粵單位、省屬單位、跨地區企業集團申請資助經費的,申報材料直接送交省質監局;其他地級以上市(含所轄縣、市、區)有關單位申請資助經費的,申報材料送交當地地級以上市質監局,並經其初審後,向省質監局推薦申報。
第十四條 申請資助經費的單位應根據資助項目的性質向受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廣東省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項目資助經費申請表》(見附表);
(二)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五)申請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研制專項資助經費的,應提交法定主管部門批準發布該標準的文件或已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
申請國際標準研制專項資助經費的單位,應提交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參與制定相關國際標準的有效證明材料。
(六)申請省級、國家級標準化科研項目專項資助經費的,應提交下達相關項目的主管部門出具的成果鑒定或結題驗收文件。
(七)申請承辦重大標準化活動專項資助經費的,應提交已經主管部門批準擬實施的活動方案及經費預算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資助項目采用專家評審制。由省質監局、省科技廳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已受理的資助申請項目進行論證和評審,按照第五條的規定擇優選擇資助項目,並在專項資金總額內確定資助額度。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的申請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予受理:
(壹)申請單位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
(二)申請項目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
(三)申請項目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資助範圍的;
(四)提供的申報材料不齊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報條件的。
第四章 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每年由省質監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後向項目承擔單位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 接受資助的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關工作。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間和內容的,應報省質監局批準。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要註重績效,並按規定每年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省質監局應會同省財政廳對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項目資助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的申請單位,應當責令其將資助的費用全部上繳省財政,予以公開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壹條 省質監局、省財政廳及評審專家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請資助項目予以審查,如發現有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等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質監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省質監局、省財政廳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