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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的概念範圍

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是四大民事權利之壹,知識產權是和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所有權相區別而存在的。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智力創造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地理標誌權等其他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作為法律所確認的知識產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具有以下特點:

1.權利客體是壹種無體財產。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識、信息等抽象物。

2.權利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壹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識產權域外效力的取得,對著作權而言,依賴於國際公約或者雙邊協定即可;專利權、商標權則必須由他國行政主管機關的確認,方可產生法律效力。

3.權利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有壹定的有效期限,無法永遠存續。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知識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而成為社會的***同財富,為人們自由使用。 這裏所要解決的壹是知識產權包含哪些權利類型,受保護的智力成果範圍如何劃定;二是確定保護範圍的依據。

廣義的知識產權從權利類型來說,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其他知識產權;從保護對象上說則是作品、發明創造、商標等商業標識、未公開信息、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等各類知識產品、信息產品。狹義的知識產權是指由著作權(含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個部分組成的傳統知識產權,涉及的對象為作品、發明創造、商標。

劃定廣義知識產權範圍的依據通常為國際公約,壹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壹個是WTO《知識產權協議》,當前尤其應當註意WTO《知識產權協議》,廣義的知識產權與該協議保護的知識產權完全壹致。 (壹)取消和調整的職責。

1.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專利合同備案與認定登記、專利統計的事務性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3.將有關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培訓以及涉及專利案件的咨詢、技術判定、鑒定意見的具體實施工作逐步交給相關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

(二)劃入和增加的職責。

1.將原省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有關知識產權的職責劃入省知識產權局。

2.增加統籌、協調、指導知識產權戰略實施以及推進知識產權高層次戰略合作的職責。

3.增加牽頭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特別審查制度的職責。

4.增加組織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涉外應對、維權援助機制及推動建立知識產權統計和考核制度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組織協調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的職責。

2.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及市場監督管理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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