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2012修訂)

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2012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研究開發和成果創造、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創新環境優化等自主創新促進活動。

本條例所稱自主創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主要依靠自身努力,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者獨特的核心技術,以機制創新、管理創新、金融創新、商業模式創新、品牌創新等方式,向市場推出新產品、新工藝、新服務的活動。第三條推進自主創新,應當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以高等院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為支撐,產學研相結合,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自主創新工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自主創新戰略研究,確定自主創新的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發揮自主創新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自主創新的組織、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自主創新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自主創新計劃,並根據自主創新計劃制定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資金投入,並制定相關產業和技術政策引導社會資金投入,保障自主創新資金持續穩定增長,以適應自主創新活動。第二章研究開發和成果創造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活動,創造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自主創新成果。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省自然科學基金和與國家有關部門共同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應當為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科技型社會團體和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提高原始創新能力,創造原始成果提供資助。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技術合作、技術外包、專利許可或者建立戰略聯盟等方式,對現有的各種技術進行集成創新,促進關鍵產業技術研發、系統集成和工程化條件的提高,形成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產品或者新興產業。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制定鼓勵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的指導方針,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並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限制引進國內具有研發能力的關鍵技術和設備,禁止引進高消耗、高汙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後技術和設備。第十條利用財政資金或者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明確消化吸收再創新的計劃、目標和進度,並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

經批準引進重大技術和設備的,應當按照前款編制的計劃進行消化、吸收和創新。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通過消化吸收形成獨特核心技術,並形成自主創新能力的,應作為進口重大技術和裝備評估驗收的重要依據。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同級自主創新相關財政資金,堅持統籌規劃、分項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財政資金自主創新項目立項時,應當堅持宏觀指導、平等競爭、同行評議、擇優支持的原則;確定使用財政資金設立自主創新項目的項目承擔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自主創新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制度,提高自主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第十二條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應當依法履行* * *享受義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自主創新活動提供* * *享受服務。

鼓勵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所在單位利用社會資金購建,向社會提供* * *服務。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大型科學儀器和設施,開展自主創新活動。第十三條申請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金購置和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 * * *服務承諾,並明確* * * *的時間、範圍和方式。

本省現有大型科學儀器和設施能夠滿足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需要的,主管部門不再批準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和建設大型科學儀器和設施。

  • 上一篇:公司轉讓具體流程和費用
  • 下一篇:國聯證券可轉債許可開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