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原告美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巢公司)訴被告北京秀潔新興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秀潔公司)、被告王曉亮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作出壹審判決,被告秀潔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銷售的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上使用“墻錮”字樣,並賠償原告美巢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0萬元。
基本案情
美巢公司訴稱,該公司系制造、銷售高品質家裝建材產品的知名企業。2002年9月11日,北京美巢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申請註冊第3303708號“墻錮”商標,2004年經商標局核準註冊,核定使用於第1類工業用膠、工業用粘合劑等商品上,現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為美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7日,美巢公司申請註冊第4882697號“墻錮”商標,2009年經商標局核準註冊,核定使用於第1類工業用膠、工業用粘合劑等商品上。美巢公司認為,秀潔公司未經該公司許可,擅自在其制造、銷售的“工業用粘合劑、工業用膠”類商品上使用“秀潔墻錮”、“易康墻錮”、“興潮墻錮”商標,被告王曉亮擅自銷售上述侵權商品,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該公司就兩“墻錮”商標享有的註冊商標轉讓專用權。美巢公司請求法院判令:1、兩被告停止侵犯“墻錮”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因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計1000萬元;3、兩被告在《中國工商報》刊登聲明消除因侵權造成的不良影響。
被告秀潔公司辯稱,該公司先後於1998年11月12日、2006年1月20日、2006年8月11日向商標局提交了第1401072號“秀潔XIUJIE及圖”、第5130550號“易康”、第5536078號“興潮XINGCHAO”商標註冊申請。上述三件商標申請,經商標局核準註冊後,核定使用於第1類工業用膠、工業用粘合劑等商品上。秀潔公司認為,“墻錮”使用在“混凝土界面處理劑”等商品上的顯著性較弱,不會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墻錮”壹詞為建築裝飾領域對“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該公司也未將其在商品上突出使用,未侵犯美巢公司就“墻錮”商標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墻錮”不屬於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的通用名稱
法院審理認為,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壹名稱能夠指代壹類商品的,應當認定該名稱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壹般以全國範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
本案中,被告秀潔公司提交了兩份公證書,對原告美巢公司以及網絡宣傳中關於其他經營主體在“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上使用“墻錮”文字的情況進行了證據保全。證據顯示,原告美巢公司在“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上使用的“墻錮”文字是作為註冊商標使用,且與“美巢”註冊商標聯合使用。在網絡中其他經營主體使用“墻錮”文字時,大多以括號形式標註說明性文字“乳膠界面劑”或“界面處理劑”。這恰恰說明了全國範圍內的建築裝修材料經營者、消費者均對“墻錮”文字的認知尚未能夠達到指代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的程度。因此,“墻錮”文字不屬於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約定俗稱的通用名稱。
基於查明的事實,美巢公司在建築裝飾材料領域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美巢”註冊商標先後被認定為“北京市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該商標固有顯著性以及經商業宣傳和使用獲得的顯著性均較強。通過與“美巢”商標的聯合使用,“美巢”商標、字號所獲得的市場聲譽自然延及至“墻錮”商標,使“墻錮”商標的顯著性和市場知名度得到極大提升。被告秀潔公司在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外包裝桶將“秀潔墻錮”、“易康墻錮”、“興潮墻錮”字樣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其文字構成完整包含原告美巢公司的“墻錮”商標標誌,且使用於外包裝桶的顯著位置,字體較大,系突出使用。就使用商品而言,混凝土界面處理劑系工業用粘合劑中的壹個種類。被告秀潔公司的上述使用行為易使相關公眾對其提供的商品來源與原告美巢公司“墻錮”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來源產生關聯認知,造成混淆、誤認,構成對原告美巢公司“墻錮”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法院認為,對於原告美巢公司提出的另壹被告王曉亮存在商標侵權行為的主張,基於公證文書載明的購買過程以及取得的相應證據,被控侵權銷售行為的實施者不能唯壹確定是王曉亮,因此美巢公司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為何全額支持美巢公司1000萬元商標侵權索賠主張?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第十四條規定,商標法(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本案中,原告美巢公司以被告秀潔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主張賠償數額,並盡所能提供了公開信息渠道可以獲知的被告秀潔公司經營被控侵權商品的證據。法院向被告秀潔公司釋明後,該公司雖然對上述證據所載信息的客觀性提出異議,但仍不提供相關帳簿、資料予以反駁,也未就相應公證書效力向公證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撤銷,因此法院結合原告美巢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對賠償數額予以判定。
原告美巢公司在本案中以被告秀潔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主張賠償數額。其主要考慮因素為:
(1)被控侵權商品銷售價格區間為75元/桶-125元/桶,毛利率為30%,平均利潤為30元/桶,考慮到市場因素,將被控侵權商品利潤確定為26元/桶。
(2)被告秀潔公司宣稱僅“秀潔墻錮”單品的月產量即為10000噸,單位商品為18公斤/桶,月產量為555555.6桶。
(3)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月利潤為14444445.6元,年利潤為173333347.2元。
(4)被告秀潔公司從2009年8月即開始銷售被控侵權商品,因此其獲利遠超1000萬元。
原告美巢公司提交的被告秀潔公司在網絡商業信息發布平臺中發布的商情信息內容顯示,“秀潔”品牌建築材料包括“秀潔墻錮”等***16種,月產量為10000噸,年營業額為5000萬至1億元。“秀潔墻錮”每桶重量為17公斤或18公斤。至遲從2009年8月被告已經開始銷售“秀潔墻錮”。
法院認為,原告美巢公司索賠計算主要考慮因素中針對銷售利潤部分,根據證據顯示的被控侵權商品銷售價差、毛利率予以酌情確定具有合理性。雖然沒有確切被控侵權商品的銷售數據,但僅“秀潔墻錮”單品的月產量即為10000噸,被告秀潔公司針對“秀潔”、“易康”品牌設立有單獨銷售部門,結合其經營規模、銷售門店數量、地域範圍等因素,“秀潔墻錮”、“易康墻錮”、“興潮墻錮”三款被控侵權商品總計的單月銷售數量酌定為10000噸具有合理性。在上述因素的基礎上,結合被告秀潔公司的銷售時間跨度,主觀過錯程度以及原告美巢公司兩註冊商標的市場知名度、在本案中因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原告美巢公司關於1000萬元侵權賠償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全額支持。
對於原告美巢公司提出的消除影響主張,法院認為,根據美巢公司提供的證據,被告秀潔公司的侵權行為表現出的損害後果為,相關公眾因原被告雙方提供的同壹種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標標誌而產生的商品來源的區分錯誤或關聯性認知,是相關公眾在實際購買時對原告美巢公司財產性利益的損害,並不涉及對其商業信譽的損害。因此,原告美巢公司關於被告秀潔公司在媒體刊登聲明消除因侵權造成不良影響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