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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合同中如何約定知識產權?

回顧舊案:設計圖紙的著作權人是誰?

——發人深省的工程設計著作權糾紛案。

壹個付了設計費卻不能用圖紙的故事;長達數年的設計圖紙著作權糾紛案;壹個讓建築行業值得思考的遊戲規則。

家庭內部出現問題

上海的南京路被譽為“中國第壹商業街”。南京路與西藏的交叉口,無疑是這條“黃金”街上最搶眼的“鉆石”路段。這裏正在建設壹個項目,上海浦西新地標上海世茂國際廣場將在這裏誕生。

浦西第壹高樓的開發商上海世茂國際廣場有限公司,是中國地產界著名的許氏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世茂股份的項目子公司。兩年前,雄心勃勃的許氏家族集團眼尖,通過股權收購的方式,收購了國有商業企業萬象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萬象股份”,並更名為“世茂股份”。許氏家族之所以買“萬象股份”,是因為看好“鉆石”片區的項目,叫萬象國際廣場。

當時萬象公司在1996投資了這個項目。該項目建築面積近65438+萬平方米,投資近8000萬美元。萬象公司通過工程設計方案的國際招標,最終選定德國石英建築事務所為中標人。雙方於1996年2月在上海簽訂了設計合同。這份設計合同規定了設計工作的範圍和內容,設計費總額高達382萬美元。此外,設計合同還對本合同形成的設計文件的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保護規定如下:“雙方應維護設計文件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方”。

在設計合同履行期間,石英設計事務所完成了建築方案設計,並配合國內相關咨詢設計單位完成了初步設計和部分施工圖設計。萬象公司也根據合同支付了相應的設計費200多萬美元。此後,由於石英設計事務所未按合同約定完成並提交相應施工圖紙,工程開工後,施工現場圖紙跟不上,導致地下基礎施工暫停。萬象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石英設計事務所發出書面通知終止設計合同。至1998、12年初,雙方設計合同的履行已經完全終止,同時為日後埋下了壹起工程設計著作權糾紛案。

危機亮點

2001 1世茂集團正式接手項目時,將萬象國際廣場項目更名為世茂國際廣場,項目公司由萬象公司變更為世茂公司。當時工程只到了地下結構。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本項目在這壹特殊地區的效益和影響,世茂公司憑借其雄厚的財力,將本項目從原來的建築面積近65438+萬平方米增加到135萬平方米,投資估算從約8000萬美元增加到3億多美元。樓層數也從48層增加到60層。世茂公司想把這個項目打造成上海浦西第壹高樓,上海商業建築的新地標。

世茂的野心正在壹步步實現。開發的必要文件都壹壹落實,世茂公司只想著如何盡快讓浦西第壹高樓屹立不倒。但無論從技術、投資還是時間上,都不可能完全拋棄原設計。地塊邊緣靠近上海地鐵1號線。建築基礎原設計已完成,已施工的基礎和地下室不能再變更。重新設計將至少再推遲壹年。更何況德國設計師的原創設計在建築立面造型上真的很美,放棄幾百萬買的設計太可惜了。世茂公司采取的最佳方案是委托新的設計單位對原德國公司的設計方案進行適當修改,完成後續設計。很快,世茂公司聘請了國內某著名設計院接手後續設計。工地又活了,施工人員重新進場,準備復工,壹切看起來都很順利。然而,世茂公司並沒有意識到,危機早已潛伏在他的地產大亨身邊。

早在1998年底,德國石英設計事務所被迫與當時世茂公司的前身萬象公司解約時,合同中約定的382萬美元設計費,有近壹半因為設計圖紙遲遲未能提交而沒有拿到。德國設計師不願意,但多次與中國業主協商未果。知識產權意識極強的德國設計師決定另辟蹊徑,以知識產權為武器,采取迂回戰術來達到目的。

1999年初,德國石英建築事務所以其參與項目方案設計的兩位主要合夥人的個人名義向中國國家版權局申請了著作權自願登記,並於2000年7月取得了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明中載明,二人享有其創作的1998年6月30日,1,1998年2月在德國首次發表的作品《上海萬象國際廣場建築設計圖》的著作權。此後,應的建築事務所發表聲明,同意其兩個主要合作夥伴以自己的名義主張版權。

權利歧視

根據我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建築設計圖等作品受各國著作權法保護。包括中國和德國在內的世界上幾十個國家加入了伯爾尼公約,這是壹項旨在保護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中國和其他大多數國家遵循著作權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的作者自創作之日起自動取得作品的著作權,無需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在解決著作權糾紛,尤其是侵權糾紛的過程中,確定誰是著作權人往往是壹個前提。為了方便著作權人獲得權利證書,中國和其他許多國家都建立了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著作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向有關法定行政機關辦理作品著作權登記。報名手續很簡單,只要申請人提供相關作品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繳納少量報名費即可。自願申請取得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在解決著作權權屬糾紛中起到初步證據的作用。正是因為掌握了中國著作權法的上述規定,德國設計師在設計圖紙的著作權上設下了中國業主完全沒有想到的埋伏。

2001年初,德國建築師偶然看到2000年4月在北京出版的壹本專業雜誌上的壹頁廣告。廣告中有壹張建築外觀的圖片,與他們為萬象國際廣場項目設計的建築外觀幾乎壹致。德國建築師確信,這個形象公司的形象壹定是最初來自中國業主萬象公司,或者是與德國人合作的中國設計顧問公司。

2001年2月,獲得著作權登記證的德國事務所兩名合夥人以萬象公司、中國設計顧問、形象公司為原告,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在德國起訴狀中,形象公司為第壹被告,中國設計顧問公司為第二被告,萬象公司僅被列為倒數第三被告,而在侵權賠償申請中,僅要求三被告承擔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事實上,原告同時提出的其他三項非經濟賠償要求才是德方起訴的真正目的:壹是被告不得在實際施工中使用侵權圖紙;第二,在專業雜誌上公開向原告道歉;第三,保證原告的圖紙今後不會被擅自修改和復制。

2001年6月,案件在北京開庭,當時萬象公司正處於股權轉讓和股東變更的過渡階段。老股東萬象即將退出,這個區區2萬元的“小”案很難引起他們的認真關註。此時新股東世茂集團還未正式進入,不僅有大量工作要接,而且名聲不好,無從下手。萬象公司直到開庭前才匆忙請律師出庭。對於這起“簡單”的侵犯著作權案,北京市壹中院於2001 65438+2終作出壹審判決。法院判決,根據原告於2000年7月在中國取得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兩原告為建築設計圖的著作權人。同時,法院判決萬象公司與石英建築事務所的設計合同中約定的“雙方維護設計文件的知識產權”條款僅為原則性約定,並未約定雙方享有知識產權的設計文件種類或名稱。由於本條款中約定不明確,不能確定本案中引起爭議的設計圖紙是否屬於本條款所述的設計文件範圍。故萬象公司主張設計圖著作權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圖像公司停止侵權;向德國設計師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元。

灰色陷阱

乍壹看,這個判決並沒有判萬象公司承擔任何侵權責任。誰知,正是通過這壹判決,德國石英建築事務所的版權陷阱被挖得越來越大,越來越深。如果說德國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只是設計文件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明,北京市壹中院在壹審判決中確認設計圖紙的著作權屬於德國設計師,將中國業主萬象公司排除在權利人之外,則是更確鑿的證據。德國人看似不經意地進壹步完成了萬象公司的迂回。他們要做的就是等待壹審判決生效。當然,如果萬象提起上訴,二審時很難提供新的證據。二審維持原判應該在意料之中。

北京壹中院作出壹審判決時,萬象公司已更名為世茂公司。世茂公司此時也逐漸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上訴期限屆滿前,世茂公司已委托律師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然而,在上訴中,沒有提供新的證據。上訴的主要理由和依據仍然是當時雙方在設計合同中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性約定。

當石英得知世茂公司已接手項目並調整設計恢復項目建設後,他們委托律師給世茂公司發了壹份傳真,稱根據北京市壹中院的判決,石英事務所的兩位合夥人享有該項目的建築設計圖紙的著作權。世茂公司在未取得石英辦事處書面同意前,不得復制、修改或使用石英辦事處此前提供的工程設計圖紙,否則將構成侵權,石英辦事處將依法保護其著作權。如果這樣做,設計已經修改,施工已經復工的世茂廣場只能停工。

至此,應律師事務所終於亮出了底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包括對作品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世茂公司調整規劃,建浦西第壹高樓,修改原設計,部分使用原設計圖紙是必然的。應事務所合夥人擁有設計圖紙的著作權,除非滿足其支付剩余設計費或更高要價的要求,否則世茂公司不能修改或使用其圖紙。根據中國法律,如果您未經我們同意修改我們的圖紙,將侵犯我們修改和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我們有權要求上海的法院判令妳停止施工。近30億人民幣投資項目建成後的經濟效益不僅僅是越來越多的錢!如果工程停壹天,開發商的損失就上百萬人民幣。看來英商行的合夥人已經看出開發商只能低頭就範了,剩下的就看英商行怎麽報價了。

成蔭的柳樹和盛開的鮮花――美麗的景色

世茂公司已經真正意識到問題越來越嚴重了。北京高院的上訴案即將開庭審理,預期的結果對世茂公司來說也是不祥之兆。壹旦終審判決認定世茂公司不享有設計圖紙著作權,浦西第壹高樓的建設將充滿問題。此時,世茂集團聘請上海建偉律師事務所接手此案。

此案在北京高院二審在即,時間緊迫。由於案情重大,建偉院決定由所長朱樹英掛帥,並抽調了曾在某設計院擔任設計師,熟悉工程設計流程,對建築領域版權問題有專門研究的曹文賢律師。兩位律師深入分析案情後,提出了轉守為攻的策略,以石英事務所違反合同約定,將項目設計圖紙著作權轉讓給其兩個合夥人為由,建議分別起訴石英事務所及其兩個合夥人。

2003年5月,兩名律師在北京高院對該侵權案進行二審之前,代理世茂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石英事務所及其兩名合夥人提起了單獨的著作權確認訴訟。世茂公司的訴訟請求包括:請求法院判令將石英辦事處因履行其與世茂公司的設計合同而交付給世茂公司的該項目的所有設計文件確認為世茂公司的著作權人;請求法院確認石英事務所的兩個合夥人單方取得的關於項目設計圖紙的著作權登記證書無效。隨後,兩位律師協助世茂公司向北京高院提出了中止侵權訴訟的申請,理由是確權案件的審理結果將構成侵權案件的判決依據。

曹文賢律師在對交接記錄中記載的石英辦事處交付給世茂公司的該項目的所有設計文件進行仔細比對和核對後發現,雙方移交的部分設計文件實際上已經完整地包含了侵權訴訟中該建築立面效果圖所包含的技術內容。該效果圖應包含在石英辦事處交付給世茂公司的所有項目設計文件中,但在雙方設計文件的原始交接記錄中並未記錄。這壹發現對世茂公司極其重要。因為如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世茂申請中止審理侵權案,即使生效判決對世茂不利,由於兩案審判範圍不交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也不會影響上海市二中院對確權案的審理。如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意世茂申請中止審理侵權案,那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將等待上海市法院對確權案作出生效判決後,再作出相應判決。不久,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意世茂公司的申請,裁定對已進入二審階段的侵權案中止訴訟。

丟棄不愉快的記憶

目前的情況完全取決於上海法院對項目設計文件著作權確認壹案的審理過程和結果。被告沒有及時委托中國的代理律師,客觀上為原告爭取了時間。2003年4月,石英律師事務所及其合夥人最終委托中國律師事務所應訴。從確認案件壹審立案到進入正式審理,已經過去了18個月。北京高院確權案件壹審、二審和侵權案件二審壹般需要兩年左右的時間才能完成。即使英的事務所完全勝訴,也需要以其繼續施工造成的“侵權”起訴世茂公司,得到壹審、二審判決,世茂公司才能真正停止工程建設,獲得德國設計師最終需要的談判籌碼。屆時浦西第壹高樓早已巍然屹立,停工毫無意義。最後,德國設計師主動提出通過壹審法院與世茂公司和解。應事務所提出的庭外和解方案是,願意承認爭議設計文件的著作權由原被告和被告雙方享有,並放棄北京法院對侵權案壹審判決中取得的相關著作權,以換取世茂公司撤回上海確權和北京侵權上訴壹案。

設計文件的版權已有明確規定。但考慮到世茂公司爭取設計文件著作權的根本目的是保證設計文件在建築竣工後的施工和經營活動中不受他人幹擾的自由使用和修改,世茂公司堅持* * *的著作權應通過更具強制性的法院調解取得,而非雙方和解,並要求被告協助原告在國家版權局變更與本案著作權相同的證明文件。此外,世茂公司補充說明,行使設計文件著作權的範圍應包括:該設計文件在工程竣工前後,可以在相關的商業和非商業活動中自由使用和修改為營業用,同時被告在行使世茂國際廣場著作權時,應確保專門為世茂國際廣場設計的立面和外觀不用於其他以實際施工為目的的工程,以保證浦西最高建築世茂國際廣場建築外觀的唯壹性。

經過原被告律師六七輪的書面協商和討價還價,滿足了世茂公司的上述補充要求。在正式開庭的前壹天,原被告和被告終於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

附言

當今社會,知識產權保護的話題越來越受到關註。朱樹英律師說:“本案的爭議對於如何維護我們自己的知識產權具有重要的啟示和借鑒意義。保護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全球經濟活動中最基本的遊戲規則之壹。發達國家的企業和個人不僅以其先進的產品、技術和服務搶占中國市場,而且非常重視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但國內企業被國外企業和個人投訴甚至起訴知識產權的情況並不少見。”曹汶律師坦言:“作為壹個綜合性的房地產行業,國內開發商對建築領域的知識產權認識特別薄弱。這兩起案件產生糾紛的根本原因在於缺乏對知識產權尤其是設計文件著作權的保護意識,以及對相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不了解。本案中,由於開發商未能通過委托設計合同中的明確約定取得設計圖紙的著作權,出現了本案中開發商‘交了設計費,不能使用圖紙’的尷尬局面。

本案開發商雖然最終奪回了設計圖紙的著作權,但回過頭來看那場冒著巨大風險取得的勝利,仍然心有余悸。這壹案例將是開發商和建築公司在深度建設熱潮中的壹個很好的參考。

對於約定知識產權的合同,屬於合同。沒有的,設計權歸作者,委托方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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