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利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二)有利於促進科技進步,發展社會生產力;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
(四)有利於資源優化配置和環境保護;
(五)註重經濟、社會效益;
(六)保護知識產權,維護科技成果轉化各方的合法權益;
(七)自願、互利、公平競爭、誠實信用、風險***擔、利益***享;
(八)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第四條 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科技成果的轉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宏觀調控,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規劃,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體系,支持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轉化科技成果,推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計劃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編制本系統、本行業科技成果轉化規劃和年度計劃,確定重點項目,開展多種形式的轉化活動。第七條 科技成果轉化計劃,應當與經濟計劃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計劃相互銜接。第八條 列入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計劃的重點項目,可以公開招標,實行公平競爭,擇優確定承擔科技成果轉化的單位。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實施,對下列項目給予優先安排和重點扶持:
(壹)對國民經濟建設的發展和行業技術進步有明顯促進作用的;
(二)能形成壹定規模效益且具有國內、國際市場競爭能力的;
(三)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增殖,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改善勞動條件的;
(四)能形成高新技術產品、產業或者出口創匯產品的;
(五)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及農村經濟發展的;
(六)有利於扶貧開發工作的;
(七)投資少,見效快,效益高,能有效發揮本地資源優勢的;
(八)有利於優生、優育及其他具有顯著的社會效益的。第十條 自治區實行“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發展技術市場、信息市場。鼓勵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和支持地區、市、縣和其他有條件的部門建立和發展常設技術市場、技術交易所和綜合技術商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第十壹條 鼓勵農業科研機構、農業試驗示範單位獨立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為農業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綜合配套技術服務,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
農業科研機構可以依法經營其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並經過審定的優良品種。
農業科研機構、農業試驗示範單位研究和推廣農業優良品種,可以受益單位或者個人中獲得相應的補償。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及各類廣告經營者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制作和刊播虛假的科技成果、科技信息廣告。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技術成果,禁止轉化:
(壹)國家明令禁止使用、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的或者已限期淘汰的技術成果;
(二)汙染環境、損害自然資源、破壞生態平衡的技術成果;
(三)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利益和群眾健康的技術成果。第十四條 科技成果擁有單位、應用單位和轉化投資單位在項目的實施轉化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技術合同法》的規定訂立書面技術合同。第十五條 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後的科技成果可以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入股,壹般科技成果作價不超過該項目投資額的20%,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和具有重大經濟效益的成果不超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