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工作協調機制,實施科技創新聯席會議制度,推動科技創新工作跨部門、跨區域協同聯動;完善科技創新發展考核制度,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科技創新工作的考核。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保障以及監督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管、地方金融監管、大數據發展、知識產權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科技創新相關工作。第七條 自治區推行科學技術獎勵制度,設立科學技術獎,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科學技術獎勵應當加大產業貢獻類項目的比例,推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產業發展密切結合。
鼓勵自治區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基金和獎項,並向所在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第二章 科技創新投入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以財政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金融市場為支撐的多元科技創新投入體系。
自治區引導全社會提高科技創新投入的總體水平,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年均增速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持續加大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投入力度;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區、市)三級財政每年安排的科學技術經費支出占壹般公***預算支出比重分別不低於百分之三、百分之二、百分之壹。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支出預算審查和執行情況的監督。預算草案關於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支出安排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依法予以糾正。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基礎研究項目資金穩定扶持機制,引導企業加大基礎研究投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投入基礎研究實行稅收優惠。第十壹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應當支持重點產業開展任務導向型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推動基礎研究與產業技術創新融通發展。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基礎零部件、基礎元器件、基礎材料、基礎軟件、基礎工藝等領域,組織實施科技項目,支持企業聯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開展科技攻關。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學技術專項資金,加大創新需求側投入,采用事前資助、事後補助、獎勵、配套補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創新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資金統籌管理,建立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統籌協調機制,整合、梳理各類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重點支持對自治區高質量發展有重大支撐作用的科技攻關項目,提高科學技術經費的使用效益。第十三條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除應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學技術普及、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等法律規定的事項以外,還應當用於支持下列事項:
(壹)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創新型企業培育;
(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
(三)重大科技創新平臺、科技創新基地、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四)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五)其他與科技創新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