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專利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所在地的專利局提交申請。
2.初步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規定的,自申請日起18個月後予以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機關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要求提前發布其申請。
3.實質審查:自申請日起3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要求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獨立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4.登記: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發明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5.駁回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6.專利復審: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7.無效申請: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8.行政訴訟:專利申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或者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可以在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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