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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經濟犯罪偵查總隊

關於廣州市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可以參考以下經濟犯罪偵查措施,是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獲取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情節嚴重的相關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特殊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總稱——經濟案件偵查大隊是市公安局負責打擊經濟犯罪的主要職能部門。負責全市經濟犯罪案件的受理、調查、指導和協調工作(1)。經偵大隊下設三個中隊和壹個綜合室,按照各自的分工開展工作。(2)凡需外地公安機關協助的經濟犯罪案件,均由局經偵大隊按規定接收、審查、協助。(3)人民法院、檢察院、工商局、技術監督等部門移送的經濟犯罪案件,壹律由經偵大隊接收受理。依法處理(四)因查辦特大案件需要,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可從公安機關及涉案相關警種中抽調人員。(5)派駐國稅、地稅的公安處負責受理危害稅收征管案件——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管轄下列案件:(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刑法第140-148條(2)走私案件,刑法第151-155條(3)擾亂案件 刑法第158-169條(其中第163條第3款規定的案件由檢察院管轄) (四)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的案件刑法第170-191條(其中第183條、第184條、第65438條規定的案件 刑法第2065438條+0-209條(7)侵犯知識產權,刑法第265438條+03-265438條+09條(8)擾亂市場秩序,刑法第2265438條+0-230條(9)侵犯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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