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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查處假冒專利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保護誠信經營活動和公眾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假冒專利,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將非專利產品或者非專利方法冒充為專利方法的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壹)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的;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四)該非專利技術在合同中稱為專利技術;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包括下列內容:

(壹)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涉案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第五條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查處假冒專利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主管機關,負責依照本辦法查處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假冒專利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科技、工商、稅務、技術監督、公安、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委托市知識產權稽查隊和區、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和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報冒充專利和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第七條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及時處理。第二章立案和查處第八條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接到舉報或者經檢查發現冒充專利或者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指派兩名以上專利執法人員進行查處。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辦案人員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查的。

承辦案件的工作人員是否回避,由市專利管理部門決定。第十條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二)檢查、封存或者暫時扣押與冒充專利或者冒充他人專利行為有關的物品;

(三)查處假冒專利或者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四)查閱、復制、封存或者收集與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合同、標記、帳冊等資料。

市專利管理部門行使上述職權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第十壹條辦案人員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應當制作筆錄,交當事人或者證人核對。如有錯誤或遺漏,允許當事人或證人更正或補充。核實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或者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第十二條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調查核實證據材料時,需要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必要時出具證明。第十三條經調查,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6個月內作出處罰決定。

冒充專利或者冒充他人專利的行為不成立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6個月內終結原案件,並告知當事人。第十四條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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