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新區的範圍按照《廣州南沙新區發展規劃》的規定確定。第三條 南沙新區的戰略定位是建設粵港澳優質生活圈、新型城市化典範、以生產性服務業為主導的現代產業新高地、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綜合服務樞紐和社會管理服務創新試驗區,打造粵港澳全面合作示範區。第四條 南沙新區應當按照以人為本、高端發展、改革創新的原則進行建設和發展,在經濟體制、文化體制、行政體制、社會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等方面先行先試,加快形成體制機制優勢。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南沙新區開發建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推進南沙新區的科學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南沙新區的建設和發展情況。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南沙新區管理機構負責南沙新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重大產業項目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公***服務配套以及相關專項資金投入等方面對南沙新區給予優先安排。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推進南沙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
有關南沙新區建設和發展的事項,依照規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審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報請審批;對由南沙新區管理機構直接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審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九條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不適應南沙新區發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就其在南沙新區的適用作出決定或者對有關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
市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制定規範性文件等方式,支持、推進南沙新區先行先試。第二章 行政管理與服務第十條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在南沙新區行使市人民政府相應的管理權限,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南沙新區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制定相關文件;
(二)根據工作職能需要,按照協調、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和調整相應的工作機構;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南沙新區總體規劃,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
(四)編制南沙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南沙新區的土地利用依法實施管理;
(五)管理南沙新區的發展改革、經貿、科技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房管、環保、建設、審計、國有資產監管、規劃、統計、工商、教育、衛生、民政、知識產權、旅遊、農業、林業和園林、水務等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根據國務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門、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的決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南沙新區管理機構行使的行政管理權。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壹年內制定交由南沙新區管理機構行使的市級審批權限、執法權限目錄並明確南沙新區管理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管理職責、公***服務的範圍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南沙新區的職責,向社會公布。交由南沙新區管理機構行使的市級審批權限和執法權限原則上不得收回。第十壹條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托轄區人民政府實施行政管理和社會治理,探索和實施適合南沙新區綜合發展的治理模式。第十二條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壹站式受理、集中審批、限時辦結、跟蹤服務等制度。
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本市規定的審批時限的基礎上進壹步簡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期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建立廉潔、高效、務實、便民的行政運行機制。第十三條 南沙新區應當建立南沙新區重大事項決策咨詢機制,設立決策咨詢委員會。決策咨詢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由南沙新區管理機構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編制南沙新區的城鄉規劃、確定重點工程項目、引進大型項目等重大事項以及對南沙新區發展或者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在決策前,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決策咨詢委員會中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論證。